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8號
原 告 楊基圳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益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益
被 告 林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勿遮隱)、暨起訴前5年內歷年申報地價資料;關於先位聲明(益三企業有限公司之所有權)、備位聲明(林俊雄之事實上處分權)有釐清確認必要,請兩造(含追加被告林俊雄)均到庭並提供資料供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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