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鴻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劉鴻銘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拜倫國際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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