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原 告 駱長定 COAT, PIERRE(即寇皮耶) 羅坤淵 楊明晃 林宇晨 林志達 楊凱翔 楊易儒 顧家銘 鄧育庭 陳弘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被 告 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杰羅姆‧勒‧科維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PIERRE COAT」之記載,均應更正為「COAT, PIERRE」。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PIERRE COAT」 之記載,依其簽證所示,原告姓名應為「COAT, PIERRE」, 二者屬外籍人士姓名書寫方式不同之顯然錯誤,均應更正為 「COAT, PIERRE」。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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