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紅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05號
TCDV,105,訴,1605,2018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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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
上 訴 人 林燮志
被 上訴人 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渝濬即盧錦煌
被 上訴人 奇立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渝濬即盧錦煌
被 上訴人 盧渝濬即盧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紅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8月1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裁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860元,此項裁 定已於107年8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據此,上訴人提起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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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立家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