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54號
原 告 李宗諺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陳再
法定代理人 王慧鈴
被 告 陳憶晴
法定代理人 梅慧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民國107 年10月23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107 年10月1 日前就下列附記事項具狀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記事項:
⒈編號321 之被告陳再業於88年4 月29日經法院宣告禁治產,由 其配偶王慧鈴監護,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97頁 ),故被告陳再乃為無訴訟能力人。原告起訴僅列陳再為被告 ,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應予補正。⒉原告起訴時之編號297 被告陳秀美業於106 年7 月11日死亡, 應由其繼承人吳建成承受訴訟,原告106 年11月24日陳報狀固 記載「已對伊聲請承受訴訟在案(請參見106 年10月6 日民事 聲請承受訴訟狀)」(見本院卷㈥第10頁),惟迄未向本院提 出該民事聲請承受訴訟狀,應予補正。
⒊原告起訴時之編號312 被告吳亮業於106 年12月8 日死亡,應 由其繼承人吳明祐承受訴訟,原告107 年5 月10日陳報狀固記 載「原告已另狀聲請吳明祐承受訴訟(請見107.05.10 民事承 受訴訟狀)」(見本院卷㈥第399 頁),惟迄未向本院提出該 民事承受訴訟狀,應予補正。
⒋原告起訴時之編號51被告張陳玉霞、編號111 被告吳林省、編 號235 被告黃柑、編號293 被告吳竹成均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原告尚未就被告張陳玉霞之繼承人張國豐、張國茂;被告吳林 省之繼承人陳鈴誼、陳慧誼、吳淑華、吳淑靜、吳瑞華、吳明 珊、吳笑、吳進松、吳進益、吳進烈、吳進標;被告黃柑之繼 承人葉國力、陳黃照、魏葉月治、許葉寶及被告吳竹成之繼承 人吳竹盛、吳竹助、陳吳秀所繼承之應有部分聲明承受訴訟,
應予補正。
⒌吳竹城已對編號293 之被告吳竹成拋棄繼承,惟原告107 年5 月10日民事陳報狀之變更後聲明十仍列吳竹城為吳竹成之繼承 人,應予更正。
⒍原告107 年5 月10日民事陳報狀之附件1 系爭土地持分明細表 ,編號163 吳聰吉至編號167 吳鳳兒之持分誤載為各1/120 , 應更正為「公同共有1/120 」。
⒎原告107 年5 月10日民事陳報狀之附件1 系爭土地持分明細表 ,編號177 誤載為「張詩瑩」,應更正為「張詩螢」。⒏原告107 年5 月10日民事陳報狀之附件1 系爭土地持分明細表 ,編號90吳竹成之繼承人應為吳竹盛、吳竹助及陳吳秀,「吳 竹城」應係贅載,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