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728號
TCDM,107,附民,728,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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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28號
原   告 莊萬豐
被   告 黃振華
      盧欽維
      常文山
      劉維琪
      陳亮丞
      陳文燦
      陳小麗
      陳勇全
      張念慈
      張泰平
      黃綉葉
      陳秋芬
上列被告等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 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合先敘明。二、查原告對被告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丞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 芬、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原告並未陳明被 告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丞陳文燦、陳 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有何刑 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而本院亦查無被告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丞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 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有何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相關 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索引卡查詢證明、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丞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 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並非已起訴刑事案件之被告



,則原告逕對被告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 丞、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據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得於被告等人所涉刑事案 件繫屬於法院之後,再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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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