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08號
TCDM,107,訴,508,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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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硯平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孟德昇
      曾義勛
      林佳賢
      羅傳霖
      梁鴻廷(原名:梁右暄)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214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丙○○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庚○○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丁○○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辛○○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己○○(原名:梁右暄)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罪,共壹佰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甲○○(綽號小豬)自民國106 年7 月中旬起,受到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楊楊」之人之邀,應允擔任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由楊楊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武哥」之人所 發起、主持及指揮而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 第一線機房(機房位置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 之15)之現場管理人,實際負責該機房一切運作(包括管理



機房內成員、控管機房成員與外界之聯繫、聯繫高層提供現 金及人頭電話卡供機房成員使用、教導其他成員如何詐騙, 亦包括自身與被害人聯絡),指揮該詐欺犯罪組織;丙○○ (綽號小孟)、庚○○(綽號阿勛)、丁○○(綽號百九) 、辛○○(綽號小羅)、己○○(綽號捲毛,原名梁右暄, 下稱己○○)【下稱丙○○等5 人】及乙○○(綽號阿德, 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亦先後自同年7 月中旬起,陸續受 該集團成員的招募,應允參與該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撥打電 話詐欺之第一線成員,並約定甲○○、丙○○等5 人及乙○ ○可以獲得詐得款項之1.5%作為報酬。甲○○、丙○○等5 人、乙○○、「武哥」、「楊楊」及該集團所屬其他成員( 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是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即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 意聯絡,先後透過大陸地區「世紀佳緣」交友網站,選定特 定之單身女子作為詐騙的目標後,分別以微信軟體與該等單 身女子聯繫(實際聯繫之成員詳如附表一所示),而先後與 如附表所示之暱稱「欽兒」等124 人(下稱「欽兒」等124 人)聊天並培養男女感情,進而向「欽兒」等124 人佯稱是 某公司之主管,計畫至大陸地區開設公司,要求「欽兒」等 124 人加入投資股市或房地產等話術,待「欽兒」等124 人 陷於錯誤而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合作的地下匯 兌集團將款項匯回臺灣並進行分贓,但如附表一所示之「欽 兒」等124 人均因未陷於錯誤而未支付任何款項,故未得逞 ,而詐欺取財未遂共124 次。嗣經警於同年8 月3 日11時許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述機房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 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及第159 條之5 之 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 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 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 ,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看法相同)。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 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 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 參照)。因此,關於被告甲○○、丙○○等5 人及同案被告 乙○○等人於警詢時所為的陳述,對其他共同被告而言,係 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 基礎,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之用。又於被告甲○○、丙○○ 等5 人及同案被告乙○○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對於被告自 己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 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 己犯罪之證據。
二、被告甲○○及辯護人、被告丙○○等5 人皆同意本判決所引 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第56至58頁反面、第67頁反面至第69頁反面、 第87頁正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 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 實之非供述證據,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 期日提示予被告甲○○及辯護人、被告丙○○等5 人辨識而 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自均得 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等5 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都坦白承認,而被 告甲○○雖亦坦承參與該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但矢口否認 有何指揮犯罪組織,辯稱:我只有參加該犯罪組織,並不是 該犯罪組織的指揮者云云。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被告甲○○ 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容照片12張、被告丁○○使用之行動電 話內容照片28張、電腦內詐欺文稿電磁紀錄內容1 份、被 告庚○○使用之行動電話手機內容照片20張、同案被告乙 ○○使用之行動電話手機內容照片34張、106 年8 月刑案 蒐證照片12張(見偵21423 卷一第32至37、51至55、90至 113 、169 至178 、206 至217 頁)、被告己○○使用之 行動電話內容照片78張、被告丙○○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容 照片67張、被告辛○○使用之行動電話內容照片36張(見 偵21423 卷二第37至56、88至111 、153 至161 頁反面)



、106 年7 月刑案蒐證照片12張、被告等人撥打對象一覽 表(見偵21423 卷三第53至58、76至78頁)等件在卷可以 證明,足見被告甲○○及丙○○等5 人上述的任意性自白 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誠值採信。(二)被告甲○○雖以前詞置辯,然而,證人即同案被告庚○○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甲○○負責管理,機房裡的電腦 及行動電話所使用的網路也是被告甲○○提供的,食宿也 是他們出的,每個人都有1 支行動電話,是被告甲○○發 的,號碼我不知道何人申請,公用的行動電話是我們大家 一起用,用來打電話聯絡家人,被告甲○○算是負責人, 他會進來我們的房間看一下,問我們進度,沒有規定要和 多少人聊天,就越多越好。被告甲○○有教我們一套話術 ,如何自我介紹,如果遇到問題,被告甲○○叫我們都問 他,他幫我們處理。被告甲○○要我們叫對方投資,我們 就照被告甲○○講的和客人聊天等語(見偵21423 卷一第 186 頁反面至第187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偵查 中具結證稱:機房是被告甲○○負責管理,所有生活的需 要、出入、對外聯絡都要經過被告甲○○的同意,由他處 理。當初我進機房時,我的行動電話就被綽號「小李」的 人拿走了,但有給我1 個行動電話號碼,是讓我的家人可 以聯絡我使用的,該行動電話也是機房成員對外聯繫使用 的,但使用前要得到被告甲○○的同意。機房裡面有1 輛 遙控車,是上面的人拿來監督我們使用的等語(見偵2142 3 卷一第124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辛○○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我們是在「世紀佳緣」網站中專挑未婚女子為 詐騙對象,被告甲○○叫我們挑選長相比較帥的男生照片 當頭像,吸引女生,跟對方說是投資公司的主管,如果對 方願意就繼續聊。被告甲○○有提供教戰手冊給我們,我 們必須依照教戰手冊的內容告訴對方說我們是作投資理財 的主任、公司在日本。詐騙所得如何分帳我不清楚,應該 是被告甲○○會拿給我們,因為那裡都是被告甲○○在管 理,我知道有賺會分到。機房是被告甲○○在管理,他會 管制我們外出,原則上我們不能出門,對外聯絡的電話放 在客廳電視櫃上,必須經過被告甲○○同意才能打,他還 有管我們吃喝,他會叫被告丙○○去買午、晚餐,我的日 常生活開銷都是被告甲○○負責。設備如果有問題,例如 行動電話沒有網路,也是找被告甲○○,在這裡所有的事 情都是找被告甲○○,他會跟其他人聯絡,指示誰去辦。 被告甲○○拿iPad跟負責人聯絡,iPad都放在被告甲○○ 的房間,只有被告甲○○可以用。現場有1 輛遠端監控遙



控車攝影機,是用來監視我們工作用的,但我不知道是何 人提供的等語(見偵21423 卷二第208 至210 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機房是甲○ ○在管理?)我聽他在講,不會都問他。有時候遙控車會 發出聲音,如果我們躺著會被念,不知道是何人控制。平 日都是被告丙○○出去採購,錢是被告甲○○拿給被告丙 ○○,被告甲○○跟我說工作結束後會發薪資給我們,沒 有底薪,他說薪資計算方式是騙到的錢抽1.5%等語(見偵 21423 卷一第249 頁反面至第250 頁);證人己○○於偵 查中具結證稱:被告甲○○是機房負責人,負責管理,詐 騙機房的電腦及行動電話所使用的行動網路都是被告甲○ ○提供、安裝的,他有拿我的行動電話去安裝,我也有跟 他拿行動電話,人頭卡也是被告甲○○處理的,我不知道 何人申請的。被告甲○○會到房間找我們,詢問我們的進 度等語(見偵21423 卷二第64頁),核與被告甲○○自承 :(員警問:你們詐騙機房主持管理為何人?)我是現場 幹部(見偵21423 卷一第40頁反面)。人頭卡斷話時可以 使用iPad跟暱稱「陳冠希」之人反應,機房成員除了被告 丙○○外,其他人我幾乎都有指導他們去「世紀佳緣」網 站尋找目標,我有跟「陳冠希」要求提供餐費,iPad都是 放在我房間充電(見偵21423 卷一第48頁正反面)。我確 實有負責管理機房,「陳冠希」有跟我說只要有需要就告 訴他,他負責(見聲羈卷第11頁)。機房的主持管理者是 我,我有聯繫陳奕儒帶人頭卡來機房,也有教導機房成員 要去那個交友網站、使用微信,聊天區域是由我負責分配 的。機房成員使用公用的行動電話要得到我的同意,我是 機房管理人、接應進機房、管理日常生活開銷、人頭卡斷 話向我反應、由我交代要去那個交友網站,如何使用微信 、如何跟女子聊天(見偵21423 卷三第4 頁正反面)等語 相符,顯然被告甲○○在該機房內居於指揮、監督、管控 的角色,該機房內的成員也都仰賴被告甲○○的分工、協 助來實施詐騙犯行,被告甲○○並曾教導最核心的詐騙方 式給機房成員學習,在該機房中沒有其他可取代被告甲○ ○地位之成員,而為機房內最關鍵的成員,足認被告甲○ ○確屬本案詐騙集團之指揮者,故被告甲○○所辯實屬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及被告丙○○等5 人 的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本案詐欺集團係由「武哥」、「楊楊」提供資金,藉由資金



招募集團成員、購置相關電信設備及架設詐騙集團機房,而 以不同話務人員之角色分工持續透過通訊軟體搭配話術作為 實施詐術之手段,向被害人行騙,以獲取金錢或其他物質利 益而一致行動之集團,並非隨意組成立即實施犯罪,由該詐 騙集團之內部分工結構、成員組織等,均足見該集團具有一 定之時間上持續性及牟利性,自屬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2 條所稱「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 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無誤。因此被告甲○○的行 為,是觸犯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前段之指揮犯 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丙○○等5 人的行為,是觸犯了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又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具有高、低度之吸收 關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91年度台上字第 3112號判決見解同此)。因此,被告甲○○參與後,進而指 揮本組織,其參與之低度行為,應為指揮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二、被告丙○○等5 人及同案被告乙○○並非該集團之發起、主 持、操縱或指揮之人,故應認其等係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 罪實行之聚合犯,為必要共犯(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 號判例看法相同)。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 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 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 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 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 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 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 為為必要。因此,被告甲○○、丙○○等5 人、同案被告乙 ○○、「武哥」、「楊楊」及該集團所屬之其他成員間,就 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 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 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 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 人雖有其中一行為,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 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 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 ,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



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 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 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 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 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 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 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 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 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 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 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 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 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 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再加重詐欺 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 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 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 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 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 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 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 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 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 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 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同此見解),則本案被告甲○○加入 而指揮本案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被告丙○○等5 人加入本 案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參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立法 理由,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所從事之詐欺活動,犯罪即屬成立 ,被告甲○○所犯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與該集團成員首次所犯 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被告丙○○等5 人所犯之參與犯 罪組織罪與與該集團成員首次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依照上述說明,應分別認為被告甲○○是以一指揮詐欺集團 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取財未遂行為;被告丙○○等5 人是 以一參與詐欺集團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取財未遂行為,各 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 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依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甲○○該部分 的行為應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被告丙○○等5 人



該部分的行為則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公訴 意旨認應論以數罪,容有誤會。被告甲○○所犯之1 次指揮 犯罪組織罪及123 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丙○○等5 人所犯之124 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甲○○、丙○○等5 人及同案被告乙○○以前述方式與 不特定人聯繫而施用詐術,與其等聯繫的各該不特定人,即 受有財產可能被侵害之危險,其等所為即屬於實行詐術行為 之著手,惟無證據證明被害人有交付財物之結果,皆屬未遂 ,其犯罪所生之危害較既遂犯行為輕,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對於被告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正值青壯之年,並非沒有謀生能力, 竟不思自食其力,不知遵守法律,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 而指揮或參與詐騙犯罪組織,向大陸地區或國外人民施詐行 騙,而以此手段牟取不法利益,其等貪圖不法所有之心態實 不足取,且損害我國國際形象甚鉅,其等無視於政府一再宣 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執意以身試法而甘為詐騙集團之羽 翼,此類犯罪不應輕縱,並考量其等犯罪分工之程度、犯罪 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未詐得被害人款項及其等自陳的智 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4頁正反面)、品行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就被告甲○○部分,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諭知應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至被告丙○○等5 人參與 犯罪組織部分,既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則對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強制工作的保安處 分,即不容任意割裂而適用不同的法律,故不依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對被告丙○○等5 人諭知強制工作,附 帶說明之。
六、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 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 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 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 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 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 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 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 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



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 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 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並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 行刑。本案被告甲○○先後為123 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 及1 次指揮犯罪組織犯行、被告丙○○等5 人先後為124 次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各應予分論併罰,已如前述,而被 告等人所犯上開犯行之時間密接,其各次詐欺犯行之方式、 態樣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 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 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 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 ,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 原則),故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主刑如主文所示。肆、沒收部分:
一、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是該集團上層成員用以監控機房 內成員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是供機房內之 成員聯絡外界使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物,是被告 甲○○聯繫該集團上層成員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附表二編號4 至17所示之物,各係 被告甲○○、同案共犯乙○○及被告丙○○等5 人持用物色 詐騙對象及聯繫詐騙對象所用之物,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至於扣案之電話卡空殼3 張、儲值卡1 張,上開物品價值不 高,本院認為將之宣告沒收事實上欠缺了刑法上的重要性, 故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3 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
【附表一】
┌──┬───┬─────┬───┬─────┬───┬───┬──┐
│編號│撥打電│暱稱/ │持用行│被害人 │暱 稱│名 稱│地區│
│ │話者 │WeChat ID │動電話│WeChat ID │ │ │ │
├──┼───┼─────┼───┼─────┼───┼───┼──┤
│1 │丁○○│陳天富/ │如附表│xie0000000│欽兒 │欽兒 │廣東│
│ │ │yesg1115 │二編號│047 │ │ │深圳│
│ │ │ │14所示│ │ │ │ │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gaoyang198│sunny │高楊 │河北│
│ │ │ │ │70626 │ │ │唐山│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cq00000000│南方姑│陳詩涵│福建│
│ │ │ │ │63qq │娘 │ │泉州
├──┼───┼─────┼───┼─────┼───┼───┼──┤
│4 │同上 │同上 │同上 │tangmuyang│楊沐洋│楊沐洋│天津│
│ │ │ │ │001 │ │ │河西│
├──┼───┼─────┼───┼─────┼───┼───┼──┤
│5 │同上 │同上 │同上 │tw42812 │巧巧 │ │臺中│
│ │ │ │ │ │ │ │市 │
├──┼───┼─────┼───┼─────┼───┼───┼──┤
│6 │同上 │同上 │同上 │yueyue6440│凌度 │凌度 │天津│




│ │ │ │ │1956 │ │ │濱海│
│ │ │ │ │ │ │ │新區│
├──┼───┼─────┼───┼─────┼───┼───┼──┤
│7 │同上 │同上 │同上 │Li00000000│漫步煙│ │天津│
│ │ │ │ │666 │雨中 │ │濱海│
│ │ │ │ │ │ │ │新區│
├──┼───┼─────┼───┼─────┼───┼───┼──┤
│8 │同上 │同上 │同上 │VV00000000│微笑女│林靜 │安道│
│ │ │ │ │ │神 │ │爾 │
├──┼───┼─────┼───┼─────┼───┼───┼──┤
│9 │同上 │同上 │同上 │ │靜靜 │彭姍姍江西
│ │ │ │ │ │ │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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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辛○○│張凱翔/ │如附表│ZW-wen710 │W^wen │張寧靜│新疆│
│ │ │qwer000000│二編號│ │ │ │烏魯│
│ │ │ │16所示│ │ │ │木齊│
│ │ │ │ │ │ │ │ │
│ │ │ │ │ │ │ │ │
├──┼───┼─────┼───┼─────┼───┼───┼──┤
│11 │同上 │小豪/qwer│如附表│qq929199 │微 │張微 │江西
│ │ │00000000 │二編號│ │ │ │南昌
│ │ │ │17所示│ │ │ │ │
├──┼───┼─────┼───┼─────┼───┼───┼──┤
│12 │同上 │同上 │同上 │naturalgir│糖炒栗│王麗麗│浙江│
│ │ │ │ │l-li │子 │ │杭州
├──┼───┼─────┼───┼─────┼───┼───┼──┤
│13 │同上 │同上 │同上 │dzw135790 │千與千│張千 │福建│
│ │ │ │ │ │尋 │ │福州
├──┼───┼─────┼───┼─────┼───┼───┼──┤
│14 │同上 │同上 │同上 │pangxiaogu│C 仙小│ │浙江│
│ │ │ │ │99888 │仙 │ │溫州│
├──┼───┼─────┼───┼─────┼───┼───┼──┤
│15 │同上 │同上 │同上 │hanniu528 │Lucky │韓彩玲│冰島│
│ │ │ │ │ │star │ │ │
├──┼───┼─────┼───┼─────┼───┼───┼──┤
│16 │同上 │同上 │同上 │myst061472│小豆芽│吳小凡│中非│
│ │ │ │ │58 │ │ │共和│
│ │ │ │ │ │ │ │國 │
├──┼───┼─────┼───┼─────┼───┼───┼──┤
│17 │同上 │同上 │同上 │yyyFE1-ER │ │Luisa │浙江│




│ │ │ │ │ │ │樂 │溫州│
├──┼───┼─────┼───┼─────┼───┼───┼──┤
│18 │同上 │同上 │同上 │jia0000000│馨 │余涼馨│不丹│
│ │ │ │ │376 │ │ │ │
├──┼───┼─────┼───┼─────┼───┼───┼──┤
│19 │同上 │同上 │同上 │zxx051025 │Xiao小│周曉曉│臺中│
│ │ │ │ │ │ │ │市 │
├──┼───┼─────┼───┼─────┼───┼───┼──┤
│20 │同上 │同上 │同上 │xuan000000│時光無│楊彤 │美國│
│ │ │ │ │5 │聲 │ │ │
├──┼───┼─────┼───┼─────┼───┼───┼──┤
│21 │甲○○│陳志平/te│如附表│jiangxue45│雪 │江雪 │北京│
│ │ │xe841120 │二編號│095233 │ │ │朝陽│
│ │ │ │4 所示│ │ │ │ │
├──┼───┼─────┼───┼─────┼───┼───┼──┤
│22 │同上 │同上 │同上 │ZhangMang5│佯裝善│張曼 │福建│
│ │ │ │ │0000000 │良 │ │廈門│
├──┼───┼─────┼───┼─────┼───┼───┼──┤
│23 │同上 │同上 │同上 │Z000000000│ │欣怡 │廣東│
│ │ │ │ │23 │ │ │深圳│
├──┼───┼─────┼───┼─────┼───┼───┼──┤
│24 │同上 │同上 │同上 │jinying021│卿卿金瑩 │北京│
│ │ │ │ │2 │ │ │通州│
├──┼───┼─────┼───┼─────┼───┼───┼──┤
│25 │同上 │同上 │同上 │chenkaren0│琛kare│門琛 │北京│
│ │ │ │ │01 │n │ │東城│
├──┼───┼─────┼───┼─────┼───┼───┼──┤
│26 │同上 │同上 │同上 │Nancy86117│衛青蘭│衛青蘭│上海│
│ │ │ │ │ │ │ │徐匯│
├──┼───┼─────┼───┼─────┼───┼───┼──┤
│27 │同上 │同上 │同上 │dorosi │doroth│鄧新佳│北京│
│ │ │ │ │ │y │ │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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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同上 │同上 │同上 │zaye-xie │Zaye │Zaye │廣東│
├──┼───┼─────┼───┼─────┼───┼───┼──┤
│29 │同上 │同上 │同上 │nana260802│檸檬 │檸檬 │北京│
│ │ │ │ │ │ │ │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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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同上 │同上 │同上 │worldecono│好朋友│尹澤瓊│北京│
│ │ │ │ │my │ │ │豐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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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同上 │同上 │同上 │dan0000000│改變自│趙單 │陝西│
│ │ │ │ │40729 │己 │ │咸陽│
├──┼───┼─────┼───┼─────┼───┼───┼──┤
│32 │同上 │同上 │同上 │Suyazhe121│Angel │Angel │北京│
│ │ │ │ │ │ │ │海定│
├──┼───┼─────┼───┼─────┼───┼───┼──┤
│33 │乙○○│莫望初衷 │如附表│ │阮阮阮阮 │廣東│
│ │ │宇/toy198│二編號│ruangiaoli│ │ │東莞│
│ │ │40601 │6 所示│ng84 │ │ │ │
├──┼───┼─────┼───┼─────┼───┼───┼──┤
│34 │同上 │同上 │同上 │Abby890201│王麗梅│梅子瑜│廣西│
│ │ │ │ │ │ │珈健康│南寧│
│ │ │ │ │ │ │管理師│ │
├──┼───┼─────┼───┼─────┼───┼───┼──┤
│35 │同上 │同上 │同上 │zcrd123 │段慧麗│愛我的│湖北│
│ │ │ │ │ │ │人請呼│武漢│
│ │ │ │ │ │ │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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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同上 │同上 │同上 │yuz-520 │巧克力│巧克力│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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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