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962號
TCDM,107,訴,1962,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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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19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士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7年度毒
偵字第2959號),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
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廖明瑜
   通 譯 劉書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王士澤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捌零公克)、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煙捲壹支(重零點柒貳公克)均沒收 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共計拾壹點伍叁貳陸公克)均沒收 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士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毒 聲字第2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前開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0年間,因2次施用毒品案件,經 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938號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31 1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 及製造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同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3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10號判 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3年7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 月確定,於105年11月1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106年9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殘刑視為已執行完 畢。詎猶未戒除毒癮,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7年2月21上午某時,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再點火燃燒吸食 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1次;另於翌(22) 日晚間某時,在上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 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1次。嗣於107年2月22日晚間11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後同意受搜索,而當場扣得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計0.80公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共計11.5326公克)及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煙捲1支(重0.72公克),復經其同意 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 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四、附記事項:
扣案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計0.80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8 包(驗餘淨重共計11.5326公克),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又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煙捲1支(重 0.72公克),其上殘留之毒品海洛因已無法與該煙捲剝離, 應全部視為被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亦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廖明瑜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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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