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667號
TCDM,107,訴,1667,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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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紹宇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136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紹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紹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以107 年度偵字第13675 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否認犯行,然本院依本件證人證述及其他卷內證據, 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否認犯行,有勾串證人之虞,又所涉 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 其具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若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且尚難以命被告具 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又被告所犯之 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 障等情,認此羈押程序亦合於比例原則。綜上,被告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 乃裁定自民國107 年7 月6 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被告固業於107 年9 月19日 本院準備程序進行時坦承全部犯行,復經本院以被告已無串 證之虞,命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然查被告前開應予羈 押之事由,尚仍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審判程序順利進行, 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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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