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付玉
被 告 龔彩云
選任辯護人 賴協成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付玉、龔彩云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付玉、龔彩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 告涉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0條、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均為大陸人士,在臺灣並無固定 住居所,復擔任專職導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 2 人分別於短時間內提供多達430 枚、91枚行動電話門號SI M 卡供犯罪集團使用,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裁定羈押在案。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9 月20日起 ,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