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368號
TCDM,107,聲,4368,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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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庭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庭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庭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8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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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