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346號
TCDM,107,聲,4346,201809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承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13700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12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承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 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葉承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 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宣告刑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 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葉承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6.06.30 │ 106.06.30 │ 106.06.30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702號 │年度偵字第14號 │年度偵字第14號 │
├─┬────┼───────────┼───────────┼───────────┤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6年度簡字第1031號 │ 107年度交訴字第71號 │ 107年度交訴字第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6.09.30 │ 107.07.18 │ 107.07.18 │
├─┼────┼───────────┼───────────┼───────────┤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6年度簡字第1031號 │ 107年度交訴字第71號 │ 107年度交訴字第71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6.10.30 │ 107.08.20 │ 107.08.20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社會勞│勞動 │勞動 │ │
│動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17279號 │年度執字第13699號 │年度執字第13700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