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285號
TCDM,107,聲,4285,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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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景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11707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05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景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 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景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 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陳景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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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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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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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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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6.11.13 │ 106.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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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42號 │年度毒偵字第1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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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04.17 │ 107.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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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7.07.13 │ 107.07.13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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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社會勞│勞動 │ │
│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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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11706號 │年度執字第117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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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