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鈺翔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鈺翔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23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