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168號
TCDM,107,聲,4168,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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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麟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麟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麟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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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