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鳴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82號、107年
度執字第12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鳴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 由
受刑人張鳴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1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再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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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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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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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 │
│ │ │罰金新臺幣1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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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5日 │104年間某日至106年 │ │
│ │ │12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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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號 │第3269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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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742號│107年度重訴字第75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4月26日 │107年6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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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742號│107年度重訴字第757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5月21日 │107年7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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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 │第8699號(已執畢) │第1216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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