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亞生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
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確定判決欄內關於「99年度訴字第93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度上訴字第930 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確定判決欄內關於「 99年度訴字第930 號」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