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114號
TCDM,107,簡,1114,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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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瀞云





      林洺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13251 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訴字第1426號)
,判決如下:
主 文
胡瀞云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四「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洺玄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四「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胡瀞云林洺玄黃郁仁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 4 年5 月起至同年10月間止,明知樂絲琪公司無銷貨之事 實,竟虛開如附表一之不實之統一發票27紙,銷售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287 萬4934元,交付予伊雷克國際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伊雷克公司)等3 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 證使用,並由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 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4萬375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應補充更正為「胡瀞 云、林洺玄黃郁仁於104 年5 月起至同年10月間止,共 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樂絲琪公司並 無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間有實際銷貨之事實,竟推由胡瀞



云指示不知情之不詳會計人員或工讀生虛開無實際交易之 樂絲琪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數量之統一發票,分別 交付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貨憑證使用,並用以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未發生逃漏營業稅 捐之結果【見本判決二㈡之說明】」。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胡瀞云林洺玄廖仁志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 4 年3 月起至同年4 月間止,明知棆墩國際公司無銷貨之 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二之不實之統一發票5 紙,銷售額合 計69萬5982元,交付予伊雷克公司等2 家營業人充當進貨 憑證使用,並由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3 萬479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應補充更正為「胡 瀞云、林洺玄廖仁志於104 年3 月起至同年4 月間止,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棆墩公司並 無與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間有實際銷貨之事實,竟推由胡瀞 云指示不知情之不詳會計人員或工讀生虛開無實際交易之 棆墩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數量之統一發票,分別交 付予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貨憑證使用,並用以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未發生逃漏營業稅捐 之結果【見本判決二㈡之說明】」。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胡瀞云林洺玄王瑋郡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 4 年9 月起至同年10月間止,明知創遠資訊公司無銷貨之 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三之不實之統一發票2 紙,銷售額合 計134 萬6773元,交付予果子小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果 子小舖公司)等2 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該等 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 稅額計6 萬733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 平性及正確性。」應補充更正為「胡瀞云林洺玄與王瑋 郡於104 年9 月起至同年10月間止,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創遠資訊公司並無與附表三所示 營業人間有實際銷貨之事實,竟推由胡瀞云指示不知情之 不詳會計人員或工讀生虛開無實際交易之創遠資訊公司如 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數量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附表三 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貨憑證使用,並用以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未發生逃漏營業稅捐之結果【見 本判決二㈡之說明】」。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第3 行「竟虛開」應補充更正為「竟 推由胡瀞云指示不知情之不詳會計人員或工讀生虛開」。



(五)起訴書附表二就伊雷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字軌 PG00000000開立時間「104 年4 月」應更正為「104 年3 月」。
(六)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胡瀞云林洺玄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 自白(見本院訴1426卷第81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07 年8 月3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0010281號函(見本院 簡1114卷第10頁正反面)」。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胡瀞云林洺玄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所為,均係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就犯罪事實一㈣ 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胡瀞云林洺玄與同案被告黃郁仁廖仁志王瑋郡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虛開樂絲琪公司、棆墩公司、創遠資訊公司如附表一至三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附表一至三所示營業人充當進 貨憑證使用,經該等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 方式幫助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 胡瀞云林洺玄就上開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云云。然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 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施以詐術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且因此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至 行為人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餘虛設 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 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 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 公司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99年度台非字第70 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關於取具樂絲琪公司、棆墩公 司、創遠資訊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之下游營業人,其中伊雷克公司、果子小舖公司為全部 虛進虛銷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而棆墩公司及樂絲 琪公司為部分虛進虛銷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因虛 銷銷售額大於虛進金額,而無應補徵營業稅額,此有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107 年8 月3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0010281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簡1114卷第10頁正反面),是附表 一至三所示營業人縱有持樂絲琪公司、棆墩公司或創遠資 訊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然實際 上並未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對 被告胡瀞云林洺玄就附表一至三所示部分遽以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相繩,本應為無罪 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成立之填製不實罪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三)被告胡瀞云林洺玄與同案被告黃郁仁就犯罪事實一㈠所 示犯行;與同案被告廖仁志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與 同案被告王瑋郡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徐 右齡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示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告胡瀞云林洺玄雖非商 業會計法第71條之犯罪主體(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 44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 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四)罪數:
⒈被告胡瀞云林洺玄就附表四部分,在同一統一發票而犯 上揭填製不實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2 罪間,依社 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 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⒉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 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 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 、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 ,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 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 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 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 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32 75號判決、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本案就附表一至四部分,應以統一發票開立、收受「對象 」、期別之不同分別論以數罪。而被告胡瀞云林洺玄所 為針對同一對象就同一申報期別之期間內所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或兼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其於同一申報期間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 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



(五)爰審酌被告胡瀞云林洺玄上述犯行,均破壞商業會計制 度及稅務秩序,其中就附表四部分並影響稅捐稽徵課稅之 公平性與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2 人犯後尚 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斟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損害及犯罪情節,兼衡被告胡瀞云林洺玄自陳其 2 人均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胡瀞云前擔任公司經 營管理之顧問,被告林洺玄則從事零售業買賣,月收入均 約新臺幣3 至4 萬元,經濟狀況均不佳(參本院107 年 8 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訴1426卷第81頁正反面25、 27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至四「罪刑欄」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均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樂絲琪公司部分) │
├──┬───────┬─────┬─────┬──────┬─────┬─────┬─────────────┤
│編號│申報營業稅期間│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罪 刑 │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1 │104 年5 月、6 │果子小舖國│104年5月 │QA00000000 │ 144,333│ 7,217│胡瀞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月份營業稅(10│際有限公司├─────┼──────┼─────┼─────┤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4 年7 月15日前│ │104年5月 │QA00000000 │ 60,909│ 3,046│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申報)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4年5月 │QA00000000 │ 218,173│ 10,909│ │
│ │ │ ├─────┼──────┼─────┼─────┤林洺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104年5月 │QA00000000 │ 119,497│ 5,975│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104年5月 │QA00000000 │ 185,415│ 9,271│,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4年5月 │QA00000000 │ 74,939│ 3,747│ │
│ │ │ ├─────┼──────┼─────┼─────┤ │
│ │ │ │104年5月 │QA00000000 │ 191,231│ 9,562│ │
│ │ │ ├─────┼──────┼─────┼─────┤ │
│ │ │ │104年5月 │QA00000000 │ 249,012│ 12,451│ │
│ │ │ ├─────┼──────┼─────┼─────┤ │
│ │ │ │104年5月 │QA00000000 │ 215,849│ 10,793│ │
│ │ │ ├─────┼──────┼─────┼─────┤ │
│ │ │ │104年5月 │QA00000000 │ 112,287│ 5,614│ │
├──┼───────┼─────┼─────┼──────┼─────┼─────┼─────────────┤
│ 2 │104 年5 月、6 │棆墩國際有│104年5月 │QA00000000 │ 64,300│ 3,215│胡瀞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月份營業稅(10│限公司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4 年7 月15日前│ │104年5月 │QA00000000 │ 28,097│ 1,405│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申報)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4年5月 │QA00000000 │ 79,311│ 3,966│ │
│ │ │ ├─────┼──────┼─────┼─────┤林洺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104年5月 │QA00000000 │ 81,056│ 4,053│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104年5月 │QA00000000 │ 139,351│ 6,968│,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104 年5 月、 6│伊雷克國際│104年5月 │QA00000000 │ 49,195│ 2,460│胡瀞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月份營業稅(10│企業股份有├─────┼──────┼─────┼─────┤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4 年7 月15日前│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 121,820│ 6,091│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申報)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林洺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104 年 9 月、1│伊雷克國際│104年10月 │RN00000000 │ 60,683│ 3,034│胡瀞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0 月份營業稅(│企業股份有├─────┼──────┼─────┼─────┤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104 年11月15日│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 13,224│ 661│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前申報)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 │ 22,965│ 1,148│ │
│ │ │ ├─────┼──────┼─────┼─────┤林洺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 │ 225,978│ 11,299│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 │ 121,822│ 6,091│,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 │ 3,042│ 152│ │
│ │ │ ├─────┼──────┼─────┼─────┤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 │ 78,427│ 3,921│ │
│ │ │ ├─────┼──────┼─────┼─────┤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 │ 37,794│ 1,890│ │
│ │ │ ├─────┼──────┼─────┼─────┤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 │ 26,874│ 1,344│ │
│ │ │ ├─────┼──────┼─────┼─────┤ │
│ │ │ │104年10月 │RN00000000 │ 149,350│ 7,467│ │
└──┴───────┴─────┴─────┴──────┴─────┴─────┴─────────────┘
 
 
┌───────────────────────────────────────────────────────┐
│附表二(棆墩公司部分) │
├──┬───────┬─────┬─────┬──────┬─────┬─────┬─────────────┤
│編號│申報營業稅期間│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罪 刑 │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1 │104 年3 月、4 │果子小舖國│104年3月 │PG00000000 │ 138,956│ 6,948│胡瀞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月份營業稅(10│際有限公司│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4 年5 月15日前│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申報)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林洺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104 年3 月、4 │伊雷克國際│104 年3 月│PG00000000 │ 23,628│ 1,181│胡瀞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月份營業稅(10│企業股份有├─────┼──────┼─────┼─────┤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4 年5 月15日前│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 133,107│ 6,655│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申報)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4年4月 │PG00000000 │ 212,669│ 10,633│ │
│ │ │ ├─────┼──────┼─────┼─────┤林洺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104年4月 │PG00000000 │ 187,622│ 9,381│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創遠資訊公司) │
├──┬────────┬─────┬─────┬─────┬─────┬─────┬─────────────┤
│編號│申報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罪 刑 │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 │ │
├──┼────────┼─────┼─────┼─────┼─────┼─────┼─────────────┤
│ 1 │104 年9 月、10月│樂絲琪興業│104年10月 │RN00000000│ 643,616│ 32,181│胡瀞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份營業稅(104年 │有限公司 │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11月15日前申報)│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林洺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104 年9 月、10月│果子小舖國│104年10月 │RN00000000│ 703,157│ 35,158│胡瀞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份營業稅(104年 │際有限公司│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11月15日前申報)│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林洺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四(昇遠達公司) │
├──────────┬─────┬─────┬──────┬─────┬─────┬─────────────┤
│申報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罪 刑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03 年7 月、8 月份營│紅樓敘國際│103年8月 │CE00000000 │ 62,792│ 3,140│胡瀞云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業稅(103 年 9 月 15│企業有限公├─────┼──────┼─────┼─────┤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日前申報) │司 │103年8月 │CE00000000 │ 235,614│ 11,781│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林洺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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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3251號
 
被 告 黃郁仁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吟蘋律師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廖仁志 男 37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瑋郡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之2,
5樓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右齡 女 40歲(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瀞云 女 50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市○路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洺玄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市○路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郁仁自民國 104 年 3 月 20 日起擔任址設彰化縣○○鄉 ○○街000 號「樂絲琪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樂絲琪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廖仁志自103 年3 月20日迄今,擔任址設臺 中市○○區○○○街00巷0 號2 樓「棆墩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棆墩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王瑋郡自102 年10月22日起 至106 年7 月27日止,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 4 樓之1 「創遠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創遠資訊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徐右齡自103 年8 月15日迄今,擔任址設臺中市 ○區○○路000 號10樓之1 「昇遠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昇遠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渠等4 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 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胡瀞云林洺玄則為上開樂絲琪、棆墩國際、創遠資訊、昇遠達等 4 家公司負責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之人。胡瀞云、林洺 玄分別與黃郁仁廖仁志王瑋郡徐右齡共同基於下列犯 意聯絡,為下列之行為:
㈠樂絲琪公司部分:胡瀞云林洺玄黃郁仁共同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5 月 起至同年10月間止,明知樂絲琪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 如附表一之不實之統一發票27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287 萬4934元,交付予伊雷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伊雷克公司)等3 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該等 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 額計14萬375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 及正確性。
㈡棆墩國際公司部分:胡瀞云林洺玄廖仁志共同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 3 月 起至同年4 月間止,明知棆墩國際公司無銷貨之事實, 竟虛開如附表二之不實之統一發票5 紙,銷售額合計69萬59 82元,交付予伊雷克公司等2 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 並由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 漏營業稅額計3 萬479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 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㈢創遠資訊公司部分:胡瀞云林洺玄王瑋郡共同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 9 月 起至同年10月間止,明知創遠資訊公司無銷貨之事實, 竟虛開如附表三之不實之統一發票2 紙,銷售額合計134 萬 6773元,交付予果子小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果子小舖公司 )等2 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該等營業人全數提



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6 萬7339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㈣昇遠達公司部分:胡瀞云林洺玄徐右齡共同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8 月 間,明知昇遠達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四之不實 之統一發票2 紙,銷售額合計29萬8406元,交付予紅樓敘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紅樓敘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 由該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 業稅額計1 萬492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 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頁 碼 │
├──┼──────────┼────────────┼────┤
│1 │被告胡瀞云於本署偵查│⒈坦承伊曾擔任承峰公司實│106 他字│
│ │中之供述 │ 際負責人,伊曾指示會計│第8717號│
│ │ │ 曾淯柔按照伊所繪製之樹│卷第 188│
│ │ │ 狀圖開立如附表一、二、│至192 頁│
│ │ │ 三、四等樂絲琪公司等 4│ │
│ │ │ 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惟│ │
│ │ │ 辯稱:這些發票部分有實│ │
│ │ │ 際交易,部分沒有實際交│ │
│ │ │ 易,伊現在無法區分哪些│ │
│ │ │ 是有實際交易的發票。 │ │
│ │ │⒉坦承被告王瑋郡徐右齡│ │
│ │ │ 曾請伊幫創遠、昇遠達公│ │
│ │ │ 司製作過水業績,也就是│ │
│ │ │ 開立沒有實際交易的發票│ │
│ │ │ ,以增加營業額。惟被告│ │
│ │ │ 徐右齡大部分是與被告林│ │
│ │ │ 洺玄接洽,也是透過被告│ │
│ │ │ 林洺玄向伊提出製作過水│ │
│ │ │ 業績的需求。 │ │
├──┼──────────┼────────────┼────┤
│2 │被告林洺玄於本署偵查│否認全部犯罪事實,辯稱:│106 他字│
│ │中之供述 │伊已經忘記有無開立如附表│第8717號│
│ │ │一至四所示之統一發票,也│卷第 156│
│ │ │不清楚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至160 頁│




│ │ │統一發票是否有實際交易。│ │
├──┼──────────┼────────────┼────┤
│3 │被告廖仁志於財政部中│坦承伊是棆墩公司的負責人│106 他字│
│ │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 │,因有資金需求,透過韓彬│第8717號│
│ │稅局)談話紀錄中及本 │介紹認識被告胡瀞云,被告│卷第87至│
│ │署偵查中之供述 │胡瀞云稱:如果需要資金,│99頁、中│
│ │ │就需要有頻繁往來的商業紀│區國稅局│
│ │ │錄,因此可以開發票給別人│移送卷附│
│ │ │來做業績、衝高營業額,後│件4-18 │
│ │ │伊將棆墩公司的空白發票本│ │
│ │ │及發票章交給被告胡瀞云開│ │
│ │ │立如附表二之統一發票,並│ │
│ │ │透過被告胡瀞云取得不實進│ │
│ │ │項之統一發票,並支付 10 │ │
│ │ │萬 2729 元做為取得發票的│ │
│ │ │代價,這些進、銷項發票均│ │
│ │ │無實際交易。惟辯稱:伊也│ │
│ │ │曾質疑被告胡瀞云的做法是│ │
│ │ │否違法,但被告胡瀞云回答│ │
│ │ │稅金都有繳納,沒有問題。│ │
├──┼──────────┼────────────┼────┤
│4 │被告黃郁仁於中區國稅│坦承伊是樂絲琪公司的負責│106 他字│
│ │局談話紀錄中及本署偵│人,因有資金需求,須要向│第8717號│
│ │查中之供述 │銀行貸款,所以請被告胡瀞│卷第 104│
│ │ │云幫忙做業績,即增加公司│至111 頁│
│ │ │營業額,後來伊曾依被告胡│、中區國│
│ │ │瀞云指示將樂絲琪公司的空│稅局移送│
│ │ │白發票本及發票章交給曾淯│卷附件 4│
│ │ │柔。如附表一所示的統一發│-17 │
│ │ │票都無實際交易。伊曾透過│ │
│ │ │被告胡瀞云取得如不實之進│ │
│ │ │項統一發票,並支付發票金│ │
│ │ │額4%做為取得發票的代價。│ │
│ │ │惟辯稱:被告胡瀞云開立如│ │
│ │ │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伊都│ │
│ │ │不知情,伊只有看到401 報│ │
│ │ │表,並依稅單繳納稅款。 │ │
├──┼──────────┼────────────┼────┤
│5 │被告王瑋郡於中區國稅│⒈辯稱:伊是創遠資訊公司│106 他字│
│ │局談話紀錄中及本署偵│ 的負責人,創遠資訊公司│第8717號│




│ │查中之供述 │ 與如附表三所示公司均無│卷第 104│
│ │ │ 實際交易。伊認識被告胡│至111 頁│
│ │ │ 瀞云、林洺玄,被告胡瀞│、中區國│
│ │ │ 云曾說要投資創遠資訊公│稅局移送│
│ │ │ 司800 萬元至1000萬元,│卷附件 4│
│ │ │ 後來也沒有出資。被告胡│-19 │
│ │ │ 瀞云也說自己有會計師執│ │
│ │ │ 照要幫創遠資訊公司記帳│ │
│ │ │ ,不用收費。後來伊將公│ │
│ │ │ 司的大小章、發票章都交│ │
│ │ │ 給被告胡瀞云,也曾請被│ │
│ │ │ 告胡瀞云代購空白發票,│ │
│ │ │ 但伊不曾要求被告胡瀞云│ │
│ │ │ 虛偽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 │
│ │ │ 發票。 │ │
│ │ │⒉證明如附表三所示公司統│ │
│ │ │ 一發票並無實際交易,同│ │
│ │ │ 案被告王瑋郡曾將大小章│ │
│ │ │ 、發票章都交給被告胡瀞│ │
│ │ │ 云,也曾請被告請胡瀞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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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雷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果子小舖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絲琪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棆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遠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