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苡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3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苡柔知悉「搏命關頭」(原名:The Hours )之電影,係告訴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 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下稱系爭著作),非 經告訴人之同意,不得擅自以重製或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 著作財產權,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違反著作權 法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3 年1 月30日前某日,透過不詳之 網站,以不詳之方式,擅自將系爭著作以不詳之檔案格式予 以重製,完成後再接續於103 年1 月30日某時,以其在網路 論壇「伊莉網站」(網址:http://eyny.com/forum.php ) 上註冊之「gucci7395 」帳號,將前揭違法重製之系爭著作 ,以公開傳輸之方式,張貼在前揭論壇所屬之影片區(網址 :http://video.eyny.com/)上,以賺取前揭帳號之積分, 並使不特定之網友均得觀賞上開著作,致侵害告訴人就系爭 著作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海樂公司告訴被告蘇苡柔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 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存卷 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隆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