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53號
TCDM,107,易,753,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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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宏毅
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林鈺庭
選任辯護人 黃煦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1154號、第2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宏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編號2 所示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 、編號4 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鈺庭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紀宏毅之配偶紀林詠鑫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300C2 區潭 子彩虹獅子會(下稱彩虹獅子會)第23屆之會長,林鈺庭則 為彩虹獅子會第23屆之副會長,並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 擔任第24屆之會長。詎紀林詠鑫林鈺庭因會務處理及私人 交往上有所齟齬,引發紀宏毅之不滿,紀宏毅竟分別為以下 犯行:
(一)106 年3 月9 日晚間8 時30分許,彩虹獅子會在臺中市○ ○○路000 號2 樓紀宏毅之女所經營之「武將日式食堂」 召開理監事會議及會後聯誼餐會時,紀宏毅因不滿林鈺庭 譏諷餐廳未提供可樂供人飲用,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聯誼餐會場合,以「幹恁 娘雞掰」、「恁娘雞掰」、「幹恁娘」、「破麻雞掰」等 語辱罵林鈺庭,並於林鈺庭離開會場後,接續以上開言語 公然侮辱林鈺庭,足以貶損林鈺庭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二)106 年5 月4 日晚間6 時30分許,彩虹獅子會在臺中市○ ○區○○○道0 段000 號之「青柳日式料理店」召開理監 事會議及會後聯誼餐會時,紀宏毅因細故與林鈺庭發生爭 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 見之聯誼餐會場合,以「幹恁娘雞掰」、「恁娘雞掰」、 「幹恁娘」、「破麻雞掰」等語辱罵林鈺庭,足以貶損林 鈺庭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三)林鈺庭於106 年5 月4 日晚間參加彩虹獅子會理監事會議 後,與獅友郭秀蘭、前會長洪金珠常務理事涂月瓊共乘 至郭秀蘭及其配偶劉國禎共同經營,址設臺中市○○區○



○○街0 號之聯美照相館時,紀宏毅於當日晚間10時30分 許,以市話撥打林鈺庭之行動電話,對林鈺庭辱罵:「幹 恁娘雞掰」、「恁娘雞掰」、「幹恁娘」、「破麻雞掰」 等語後,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通話中對林鈺庭 恫稱:「要讓妳會長做不下去、彩虹獅子會包起來(臺語 )」等足以使一般人心裡產生不安、憂慮、恐懼之言語, 使林鈺庭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林鈺庭,直至林鈺庭之行 動電話電力耗盡為止。
(四)紀宏毅林鈺庭之行動電話電力耗盡後,竟於同日晚間10 時30分、40分許,撥打聯美照相館之市話,先以髒話飆罵 以擴音方式接聽電話之郭秀蘭,要求郭秀蘭不要挺林鈺庭 後,竟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通話中對接聽電話 之郭秀蘭劉國禎及在場之林鈺庭恫稱:「潭子彩虹無論 誰支持那個女人(指林鈺庭),我就去砸他的店,絕對要 讓她無法接會長,讓彩虹包起來」、「你以為你的店很優 等(日文),你的店我要把你砸掉」、「我知道那個女人 (指林鈺庭)在妳那裏叫她別走,我馬上去聯美砸店,妳 跟她說,她在明,我在暗」等足以使一般人心裡產生不安 、憂慮、恐懼之言語,使郭秀蘭劉國禎林鈺庭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郭秀蘭劉國禎林鈺庭
二、林鈺庭於106 年8 月8 日晚間某時許,趁彩虹獅子會在臺中 市○○區○○路000 號6 樓之「臻愛婚宴會館」內召開理監 事會議時,因與紀林詠鑫多次發生不愉悅之事件,竟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得以共聞共見之餐廳場合,以「幹恁 娘雞掰」等語辱罵紀林詠鑫,足以貶損紀林詠鑫之人格與社 會評價。
三、案經林鈺庭紀林詠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被告紀宏毅林鈺庭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 1 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行獨任審判。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 證據,被告紀宏毅林鈺庭、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 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 ,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 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 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紀宏毅固坦承有於106 年3 月9 日晚間、106 年 5 月4 日晚間,在武將日式食堂青柳日式料理店參加彩虹獅 子會會後聯誼餐會,及有於106 年5 月4 日晚間10時30分許 ,撥打林鈺庭之行動電話、聯美照相館市話,並出言表示要 砸店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行,辯稱:106 年3 月9 日開會時,林鈺庭問伊有沒有飲料 ,伊就回答「幹,我開餐廳怕人家吃(臺語)」,伊是在消 遣林鈺庭,當天伊沒有講三字經、五字經,而106 年5 月 4 日開會時,伊與獅姐夫坐一桌,沒有碰到林鈺庭,也沒有講 三字經、五字經,開完會後,伊有打林鈺庭之行動電話,伊 被掛電話後,有打電話到郭秀蘭劉國禎夫妻一起開的聯美 照相館,有說要砸聯美照相館,但伊沒有要砸店的意思,只 是酒後會有口頭禪云云(見本院卷第23頁反至第24頁、第86 頁至第87頁)。被告林鈺庭固坦承有於106 年8 月8 日晚間 ,在「臻愛婚宴會館」內召開理監事會議時,出口罵對方,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當時拍完大合照人 很多,後面一直有人頂伊、推伊,伊脾氣上來就罵對方,罵 很多句,伊回頭後才發現是紀林詠鑫,伊已經忘記罵什麼云 云(見本院卷第24頁)。
二、惟查:
(一)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1.被告紀宏毅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幹恁娘雞掰」、「恁娘雞掰」、「幹恁娘」、「破 麻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林鈺庭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 訴人林鈺庭於偵查中證稱:106 年3 月9 日當天是彩虹 獅子會的理事會,伊當時是第一副會長,在武將日式食 堂開會,開完會後為餐敘聯誼,大約吃4 道菜後,伊看



到別人在喝可樂,向店員表示也要可樂,但店員說沒有 可樂,伊就說那麼大的店怎麼會沒有可樂可以喝,紀宏 毅突然爆怒說「幹恁娘,我怎麼可能沒有飲料給人家喝 (臺語)」,因為那間店是紀宏毅的女兒開的,紀宏毅 就開始飆罵「我沒有在給人家噹的」,接著就罵「幹恁 娘雞掰」等,並用手指著伊說「妳以後就不要來這裡吃 飯,我會趕妳出去,當什麼會長」等語(見106 年度他 字第7255號偵卷第13頁反)甚詳,核與證人郭秀蘭於偵 查、本院審理時證稱:106 年3 月9 日彩虹獅子會有在 武將日式食堂召開理監事會議,伊有參加,紀宏毅也有 到場,紀宏毅喝酒之後就亂了,針對林鈺庭一直罵三字 經、五字經,有罵「幹恁娘雞掰」之類的,伊就叫林鈺 庭趕快離開,之後伊與林鈺庭就離開了等語(見106 年 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14頁反、本院卷第57頁至第57頁 反);證人涂月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稱:106 年 3 月9 日彩虹獅子會有在武將日式食堂召開理監事會議, 伊有參加,紀宏毅林鈺庭為了1 瓶可樂發生爭執,林 鈺庭紀宏毅開玩笑說「店開那麼大間,連1 罐飲料都 沒有」,紀宏毅就很生氣,當眾罵三字經、五字經,甚 至還想攻擊她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22 頁反、本院卷第69頁反至第70頁);證人李麗華於偵查 、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6 年3 月9 日晚上,有參加 彩虹獅子會有在武將日式食堂召開的理監事會議,當天 用餐快結束時,林鈺庭有到伊這桌,林鈺庭看到伊這桌 有飲料,有點抱怨他們那桌沒飲料,紀宏毅當時剛好在 伊這桌,有喝酒,聽了之後不太高興,就說「幹恁娘, 要喝飲料就自己去冰箱拿」,紀宏毅有罵三字經、五字 經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29頁反、本院 卷第71頁反);證人紀林詠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 106 年3 月9 日晚上,有參加彩虹獅子會有在武將日式 食堂召開的理監事會議,當天林鈺庭從別桌走過來,看 到桌上有飲料,就說「你們有,我們都沒有,我要回去 跟我媽媽講」,紀宏毅就回說「幹恁娘,妳現在在講什 麼,開飯店怕人家吃嗎」,紀宏毅平常不會無緣無故把 三字經掛在嘴上,是喝酒後才會罵三字經等語(見本院 卷第76頁反、第79頁反)相符,而被告紀宏毅之配偶紀 林詠鑫於106 年3 月9 日晚間10時40分許,亦透過「LI NE」通訊軟體,傳送「鈺庭:拍謝啦!我家老紀又醉了 ,他講的話請妳不要當真,相信妳也知道他喝前跟喝後 是什麼型,我也知道妳講的是在開玩笑的,所以請妳不



要聽進去ㄛ,我們還是好姐妹」等語之訊息予林鈺庭, 此有林鈺庭之手機翻拍照片1 張(見106 年度他字第72 55號偵卷第5 頁)在卷可稽,復有彩虹獅子會106 年 3 月9 日簽到表1 份(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46 頁至第50頁)附卷可查,是被告紀宏毅有於上揭時、地 ,以「幹恁娘雞掰」、「恁娘雞掰」、「幹恁娘」、「 破麻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林鈺庭之事實,應堪認定。 被告紀宏毅上開所辯,顯為犯後卸責之詞,自非可採。 2.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所謂侮辱,係以使人 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 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 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 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 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查「幹恁娘雞 掰」、「恁娘雞掰」、「幹恁娘」、「破麻雞掰」等語 ,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之貶損辱詞 ,及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 被告紀宏毅對告訴人林鈺庭陳述該等言詞,自足以減損 告訴人林鈺庭之聲譽。又被告紀宏毅陳述上開言詞時, 係於彩虹獅子會在「武將日式食堂」之會後聯誼餐會時 所為,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聯誼餐會場合, 符合「公然」之要件無疑,是被告紀宏毅公然以「幹恁 娘雞掰」、「恁娘雞掰」、「幹恁娘」、「破麻雞掰」 等語辱罵告訴人林鈺庭,被告紀宏毅此部分公然侮辱之 犯行堪以認定。
(二)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
1.被告紀宏毅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幹恁娘雞掰」、「恁娘雞掰」、「幹恁娘」、「破 麻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林鈺庭之事實,業據證人林鈺 庭於偵查中證稱:106 年5 月4 日彩虹獅子會在青柳日 式料理店召開理監事會議,會後有餐敘聯誼,開會的時 候,紀宏毅已經跟其他的獅姐夫開一桌在旁邊吃飯喝酒 ,紀宏毅看到伊又開始罵五字經「幹恁娘雞掰」等幾句 ,旁邊的人勸他不要這樣,他回稱「我罵妳剛好而已」 ,伊沒有回應他就離開了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 號偵卷第13頁反)甚詳,核與證人郭秀蘭於偵查、本院 審理時證稱:106 年5 月4 日彩虹獅子會有在青柳日式 料理店召開理監事會議,當天伊有在場,紀宏毅與林鈺 庭也有去,開理監事會的時候,獅姐的老公即獅姐夫都



可以去參加,當天伊有聽到紀宏毅林鈺庭罵髒話,罵 「幹恁娘」、「幹恁娘雞掰,你以為你很了不起,我要 讓你會長當不成(臺語)」之類的,紀宏毅醉了都亂罵 ,伊不知道紀宏毅為何要罵林鈺庭紀宏毅當時與林鈺 庭不同桌,紀宏毅是敬酒的時候罵的,紀宏毅喝酒就很 爽,就要每桌敬酒,看到不爽的就罵,之後伊與林鈺庭涂月瓊洪金珠4 人搭1 臺車回聯美照相館等語(見 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14頁反、本院卷第58頁至 第58頁反、第61頁反);證人涂月瓊於偵查、本院審理 時證稱:106 年5 月4 日彩虹獅子會有在青柳日式料理 店召開理監事會議,伊有參加,紀宏毅林鈺庭也有出 席,當時獅友在裡面的包廂,獅姊夫沒有開會在外面, 林鈺庭去跟獅姊夫敬酒,伊在裡面有聽到林鈺庭與紀宏 毅有爭執,紀宏毅罵很大聲,實際罵什麼因為有點遠聽 不清楚,聚餐完後,伊與林鈺庭就趕緊離開去聯美照相 館,不要在現場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 23頁、本院卷第70頁)相符,而紀林詠鑫於106 年5 月 6 日上午1 時24分許,復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 「鈺庭:姊姊我先跟妳說對不起,我今天早上才聽麗華 跟我說,我家老紀喝醉酒又亂講話,說了不堪入耳的話 ,我管不住他那張嘴,也時常在幫他擦屁股,相信妳認 識他這麼久也了解,姊姊我真的是三聲無奈,心事無人 知,我今天也跟郭姊姊一直說抱歉,下午我有去看她, 可是她沒下來,冠利說姊姊有頭暈,拜託妳這幾天多去 看她,因為我一大早就要出門了,所以拜託你了,老紀 歸老紀,我們還是好姐妹」等語之訊息予林鈺庭,此有 林鈺庭之手機翻拍照片1 張(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 偵卷第6 頁)在卷可稽,復有彩虹獅子會106 年5 月 4 日簽到表1 份(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51頁至 第53頁)附卷可查,是被告紀宏毅有於上揭時、地,以 「幹恁娘雞掰」、「恁娘雞掰」、「幹恁娘」、「破麻 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林鈺庭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 紀宏毅上開所辯,顯為犯後卸責之詞,自非可採。 2. 又「幹恁娘雞掰」、「恁娘雞掰」、「幹恁娘」、「破 麻雞掰」等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 格之貶損辱詞,及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 難堪、不快,被告紀宏毅對告訴人林鈺庭陳述該等言詞 ,自足以減損告訴人林鈺庭之聲譽。又被告紀宏毅陳述 上開言詞時,係於彩虹獅子會在「青柳日式料理店」之 會後聯誼餐會時所為,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



聯誼餐會場合,符合「公然」之要件無疑,是被告紀宏 毅公然以「幹恁娘雞掰」、「恁娘雞掰」、「幹恁娘」 、「破麻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林鈺庭,被告紀宏毅此 部分公然侮辱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
1.被告紀宏毅於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時間,以市話 撥打告訴人林鈺庭之行動電話,對告訴人林鈺庭辱罵: 「幹恁娘雞掰」、「恁娘雞掰」、「幹恁娘」、「破麻 雞掰」等語後,並於通話中對林鈺庭稱:「要讓妳會長 做不下去、彩虹獅子會包起來(臺語)」乙節,業據證 人林鈺庭於偵查中證稱:106 年5 月4 日伊離開青柳日 式料理店後,與郭秀蘭及其他獅姐坐1 部車到郭秀蘭經 營之聯美照相館,伊一坐下來,才開始要喝咖啡,紀宏 毅就用市話打伊手機,又開始用五字經罵伊,伊因有中 耳炎,所以是打開擴音,伊掛掉後,紀宏毅又打來,對 伊說「我要讓妳會長做不下去、要把彩虹獅子會包起來 」,伊聽完後很擔心、害怕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72 55號偵卷第14頁)甚詳,核與證人郭秀蘭於偵查、本院 審理時證稱:106 年5 月4 日彩虹獅子會在青柳日式料 理店開完會回聯美照相館後,紀宏毅一直打林鈺庭的手 機,林鈺庭的手機放在桌上擴音,沒有回應紀宏毅,紀 宏毅就一直罵「幹恁娘雞掰」之類的,罵不停,林鈺庭 就掛掉電話,紀宏毅又打來說「你敢掛我電話」,然後 一直罵,還說要讓林鈺庭會長當不下去,要把彩虹包起 來,不要讓林鈺庭當會長的意思,結果林鈺庭的手機就 沒電了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15頁、本 院卷第58頁反、第59頁反至第60頁、第63頁反);證人 涂月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林鈺庭於106 年 5 月4 日離開青柳日式料理店後,在路上紀宏毅就一直 打林鈺庭的手機,到聯美照相館後,紀宏毅還有繼續打 ,打到林鈺庭的手機沒電,林鈺庭的手機有按擴音,紀 宏毅一打來就是罵髒話,有說要讓林鈺庭會長做不下去 ,要讓彩虹包起來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 第23頁、本院卷第70頁至第70頁反)相符,是被告紀宏 毅有於上揭時間,向告訴人林鈺庭稱:「要讓妳會長做 不下去、彩虹獅子會包起來(臺語)」之事實,應堪認 定。
2.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 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 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751 號判例、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 證人林鈺庭於偵查中證稱:紀宏毅說「要讓妳會長做不 下去、彩虹獅子會包起來」,伊聽完後很擔心、害怕等 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14頁),足認告訴 人林鈺庭已因被告紀宏毅前揭言語心生畏懼,是被告紀 宏毅既已對告訴人林鈺庭為惡害之通知,且告訴人林鈺 庭確因之心生畏懼,其恐嚇使人心生畏怖之犯行甚為明 確。被告紀宏毅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可 採。
(四)犯罪事實欄一(四)部分
1.被告紀宏毅於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之時間,因林鈺 庭之行動電話電力耗盡,改撥打聯美照相館之市話,除 對接聽電話之郭秀蘭辱罵髒話外,另於通話中,對接聽 電話之郭秀蘭劉國禎及在場之林鈺庭稱:「潭子彩虹 無論誰支持那個女人(指林鈺庭),我就去砸他的店, 絕對要讓她無法接會長,讓彩虹包起來」、「你以為你 的店很優等(日文),你的店我要把你砸掉」、「我知 道那個女人(指林鈺庭)在妳那裏叫她別走,我馬上去 聯美砸店,妳跟她說,她在明,我在暗」乙節,業據證 人林鈺庭於偵查中證稱:伊手機沒電後,紀宏毅就打市 話到聯美照相館,郭秀蘭用擴音,一接通電話,紀宏毅 就叫郭秀蘭趕伊走,叫郭秀蘭不要支持伊,還對郭秀蘭 說「妳以為妳在彩虹獅子會會受人家尊重嗎,幹恁娘雞 掰,其實沒有人在尊重妳,如果妳還要挺那個查某,我 就去砸妳的店,妳叫那個查某麥走」,當時郭秀蘭就嚇 哭了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14頁)甚詳 ,核與證人郭秀蘭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稱:106 年 5 月4 日晚上,紀宏毅一直打林鈺庭的手機,打到沒電後 ,就打伊家裡的市話,伊自己的原則是打烊後就不接市 話,怕客人要來拿照片很麻煩,紀宏毅當天打聯美照相 館的市話,響很久,伊是主人就接聽,伊說「喂」好幾 聲,紀宏毅不回伊,伊就說「我知道你在醉,你去睡, 不要在那邊鬧,都已經打鈺庭的電話罵到沒電了,你不 要再打我的電話」,伊好聲好氣的安撫紀宏毅紀宏毅 一直用三字經罵伊,伊就把電話掛掉,紀宏毅之後又打 來,一直罵伊罵得很兇,就說「幹恁娘雞掰,你這麼好 膽,掛我電話,我要去砸你的店」,一直說要砸店,伊 說「你不要這樣,你這樣我會怕,我有心臟病跟高血壓



,你講那些我會怕,不要嚇我」,還對伊說「你去跟林 鈺庭說,她在明,我在暗」,伊當時一直心悸,之後伊 氣到頭暈就上樓吃藥、量血壓,結果紀宏毅還是繼續打 電話,劉國禎也去接電話,紀宏毅就一直罵說要來砸店 ,伊很怕紀宏毅是半夜或早上來砸店,伊認為紀宏毅說 的是真的,因為他很生氣林鈺庭在伊住處,當天紀宏毅 打了18通電話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14 頁反至第15頁、107 年度偵字第1154號偵卷第12頁至第 12頁反、本院卷第58頁反至第59頁反、第62頁至第62頁 反);證人劉國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郭秀蘭於 106 年5 月4 日參加彩虹獅子會理監事聚會後,有與林 鈺庭涂月瓊一起回來,當時伊在看店,他們在喝茶, 之後紀宏毅有打手機來罵人,打到手機沒電,伊不知道 手機是誰的,罵得很兇,手機沒電後,換打伊店內的電 話,是郭秀蘭接聽電話的,郭秀蘭接電話後,身體好像 不舒服,有到樓上吃藥,這中間紀宏毅一直打電話,總 共打18通,伊最後有接電話,伊一接聽紀宏毅就說「幹 XXXX為什麼掛我電話」,我回稱「我是誰你也不知道, 你不要講那種粗話好不好」,紀宏毅就說「你以為你的 店很優等(日文),我要去砸你的店」,因為伊是老實 人,聽到要砸店真的怕得要死,每天到12點關門還怕, 怕會不會12點來砸,早上怕要來砸店,晚上也怕要來砸 店,一直怕到106 年6 月15日終於倒下去去急診,現在 社會太亂了,紀宏毅說要來砸店,伊相信他真的會來砸 ,伊家對面前幾天才被砸店,當時林鈺庭在旁邊也怕到 快哭了,聯美照相館是伊經營的,平常都是伊在看店等 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66頁反至第67頁、 107 年度偵字第1154號偵卷第12頁反、本院卷第64頁至 第67頁反);證人涂月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稱:紀 宏毅打林鈺庭的手機打到沒電後,改打到聯美照相館, 一開始是郭秀蘭接的,郭秀蘭用擴音,紀宏毅有說「叫 林鈺庭接電話,妳不叫她來聽,我就去砸店」,郭秀蘭 嚇到,伊就叫郭秀蘭趕快去吃藥,之後電話一直響,接 聽後紀宏毅一樣罵髒話,劉國禎聽到紀宏毅要砸店,怕 到吃不下、睡不著,之後又小中風去住院等語(見 10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23頁、本院卷第70頁反)相符 ,是被告紀宏毅有於上揭時間,向郭秀蘭劉國禎及在 場之林鈺庭稱:「潭子彩虹無論誰支持那個女人(指林 鈺庭),我就去砸他的店,絕對要讓她無法接會長,讓 彩虹包起來」、「你以為你的店很優等(日文),你的



店我要把你砸掉」、「我知道那個女人(指林鈺庭)在 妳那裏叫她別走,我馬上去聯美砸店,妳跟她說,她在 明,我在暗」之事實,應堪認定。
2.郭秀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紀宏毅一直說要來砸 店,伊很怕紀宏毅是半夜或早上來砸店,伊認為紀宏毅 說的是真的,因為他很生氣林鈺庭在伊住處等語(見10 7 年度偵字第1154號偵卷第12頁反、本院卷第58頁反至 第59頁反、第62頁至第62頁反),而證人劉國禎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因為伊是老實人,聽到要砸店真 的怕得要死,每天到12點關門還怕,怕會不會12點來砸 ,早上怕要來砸店,晚上也怕要來砸店,一直怕到 106 年6 月15日終於倒下去去急診,現在社會太亂了,紀宏 毅說要來砸店,伊相信他真的會來砸,伊家對面前幾天 才被砸店,當時林鈺庭在旁邊也怕到快哭了等語(見10 6 年度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67頁、107 年度偵字第1154 號偵卷第12頁反、本院卷第65頁反至第66頁反),足認 郭秀蘭劉國禎林鈺庭已因被告紀宏毅前揭言語心生 畏懼,是被告紀宏毅既已對郭秀蘭劉國禎林鈺庭為 惡害之通知,且渠等確因之心生畏懼,其恐嚇使人心生 畏怖之犯行甚為明確。被告紀宏毅前揭所辯,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可採。
(五)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1.被告林鈺庭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幹 恁娘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紀林詠鑫之事實,業據證人 即告訴人紀林詠鑫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 106 年8 月8 日,在臻愛婚宴會館開完後,從台上走下來, 伊走在林鈺庭後面,伊講了一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 莫為」,林鈺庭就轉過頭罵伊「幹恁娘雞掰,要吵架嗎 ?」,伊就大聲說「現任會長真的很沒品,竟然罵人五 字經」,當時大概有40、50人以上等語(見107 年度偵 字第1154號偵卷第12頁、本院卷第79頁反至第80頁)甚 詳,核與證人林秀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有參 加彩虹獅子會於106 年8 月8 日在臻愛婚宴會館召開之 理監事會議,會議結束時,林鈺庭紀林詠鑫有發生爭 執,伊當時剛好站在紀林詠鑫旁邊,會議結束要走到餐 桌吃飯時,紀林詠鑫就與林鈺庭閃身而過,林鈺庭就罵 紀林詠鑫「幹恁娘雞掰」,他們雙方之前因為林鈺庭紀宏毅有曖昧的一些私事,心理上有不高興,紀林詠鑫 在會議裡有跟一些會長講,林鈺庭下來的時候,情緒還 是很不高興,看到紀林詠鑫就罵一下等語(見106 年度



他字第7255號偵卷第30頁反至第31頁、本院卷第80頁反 至第84頁),證人涂月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6 年 8 月8 日在臻愛婚宴會館召開理監事會議後,林鈺庭開完 會走下來,有人一直在後面碎碎念,林鈺庭平常也很粗 魯,就罵髒話等語(見本院卷第68頁至第68頁反)相符 ;參以被告林鈺庭於上開時、地,確有辱罵對方乙節, 業據被告林鈺庭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見 107 年度偵字第2544號偵卷第8 頁、本院卷第24頁), 是被告林鈺庭有於上揭時、地,以「幹恁娘雞掰」等語 辱罵告訴人紀林詠鑫之事實,應堪認定。
2. 又「幹恁娘雞掰」等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 對他人人格之貶損辱詞,及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 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被告林鈺庭對告訴人紀林詠鑫陳 述上開言詞,自足以減損告訴人紀林詠鑫之聲譽。又被 告林鈺庭陳述上開言詞時,係於彩虹獅子會在「臻愛婚 宴會館」召開理監事會議時所為,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 共聞共見之聯誼餐會場合,符合「公然」之要件無疑, 是被告林鈺庭公然以「幹恁娘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紀 林詠鑫,被告林鈺庭公然侮辱之犯行堪以認定。 3.被告林鈺庭固以前開情詞置辯。惟被告林鈺庭於106 年 10月19日偵查中自承:因伊有受國際獅子會總會賦予新 世紀大使的身分,代表彩虹獅子會受封,紀林詠鑫及紀 宏毅嫉妒伊,紀林詠鑫於106 年8 月8 日就用伊新世紀 大使的身分在揶揄伊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544號偵 卷第24頁);於107 年1 月30日偵查中復供稱:當天開 完會後,有人在後面一直頂著伊,嘴巴不知道罵什麼, 伊一時情緒失控才開罵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544號 偵卷第8 頁);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因當時人很多,後 面有人一直推伊、頂伊,伊脾氣就上來,所以有罵對方 ,伊罵很多句話,已經忘了伊罵什麼了,當時因為很吵 ,伊也沒聽到她講什麼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則被 告林鈺庭於106 年8 月8 日遭告訴人紀林詠鑫揶揄後, 渠2 人間之關係已難認有友善之可能,倘被告林鈺庭單 純僅因身後之人推擠,不知身後為何人,亦不清楚該人 辱罵何事,衡情應無對該人辱罵多句之必要,顯見被告 林鈺庭係因聽聞告訴人紀林詠鑫在其身後言語激怒,始 為前揭辱罵之行為無訛。況被告林鈺庭當時為彩虹獅子 會會長,當天另有長官、貴賓與會乙節,為被告林鈺庭 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0頁),倘被告林鈺庭非遇重大 不可忍受之事,衡情應無在該場合情緒失控且失言之可



能,益徵被告林鈺庭係因受告訴人紀林詠鑫之言語激怒 ,始以「幹恁娘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紀林詠鑫乙節, 應堪認定。被告林鈺庭上開所辯,顯為犯後卸責之詞, 自非可採。
(六)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紀宏毅林鈺庭上開所辯,核 均係飾詞狡辯之詞,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俱予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紀宏毅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三)、 (四)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林 鈺庭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 辱罪。被告紀宏毅於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之時間,撥打 電話至聯美照相館後,以上開言語同時恐嚇在場之林鈺庭郭秀蘭劉國禎,係以一恐嚇行為,同時侵害林鈺庭、郭秀 蘭及劉國禎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紀宏毅所犯上開4 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爰審酌被告紀宏毅為 彩虹獅子會第23屆會長紀林詠鑫之配偶、被告林鈺庭為第24 屆會長,渠等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會務及私人問題,竟利用 彩虹獅子會召開理監事會議及會後聯誼餐會之公開場合,被 告紀宏毅林鈺庭分別率爾以不堪入耳之言詞辱罵林鈺庭紀林詠鑫,被告紀宏毅更甚而撥打電話恐嚇林鈺庭郭秀蘭劉國禎,令林鈺庭郭秀蘭劉國禎倍受恐懼,所為實皆 不足取,且被告紀宏毅林鈺庭犯後均未能坦承犯行,飾詞 卸責,態度欠佳,不知悔悟,復未向林鈺庭紀林詠鑫表示 任何歉意,未能達成和解,並考以被告2 人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及對告訴人林鈺庭紀林詠鑫所造成之危害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再就被告紀宏毅宣告拘役及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定 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以示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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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