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688號
TCDM,107,易,2688,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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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欣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3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欣倫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上午10時許採尿往前回溯 9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 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 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起訴前被告已死亡者,因欠缺訴訟條件,法院無 從確定其刑罰權,本應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 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查明而起訴時,訴訟主體既 已死亡而不存在,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此與起訴後在 訴訟進行中被告死亡之情形有間,復無可補正,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查本件被告鄭欣倫係經檢察官於107 年7 月30日偵查終結後 起訴,並於107 年8 月30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字第3111號起訴書1 份、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7 年8 月30日中檢宏恭107 毒偵3111字第000000 0000號移送函1 紙在卷可稽,惟查,被告已於107 年7 月31 日死亡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1 紙在卷足參,足認被告於檢察官起訴本案繫屬本院前即已 死亡,檢察官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之規定為不 起訴處分,惟仍提起公訴,因訴訟主體已失其存在,屬起訴 程序違反規定,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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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