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303號
TCDM,107,單禁沒,303,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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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郁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
第19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游郁珊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8 日18時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花沐蘭汽車 旅館507號房內,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 甲家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年月9日2時40分,在同址因通 緝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復經警徵得 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 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 罪嫌。因被告前開施用毒品犯行,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簽結,而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後,經警於107年4月9日2時40分許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物,惟被告前於106年間業因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680號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後,因被告逃匿而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發布通緝,至被告於本件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遭 查獲後,始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07年5月17 日釋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 第121號、毒偵字第198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



因與前開107年度毒偵字第1981號案件屬同一案件,經該署 檢察官予以予以簽結並通知被告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 、簽呈及該署107年7月16日中宏敬(同)107毒偵1982字第107 9054177號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83頁正反面、88-89頁反 面)。
㈡、又被告因犯本件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分別送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之鑑驗 結果,附表一部分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二 部分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6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4640號 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 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2、67-68頁), 足認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案物確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又存放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 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術,無論如何刮勺均會 殘留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故均應一併沒收銷燬。至於 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予宣告沒 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驗前淨重│空包裝袋重│驗餘淨重 │
├──┼──────┼──┼────┼─────┼─────┤
│ 1 │海洛因 │2包 │3.56公克│1.02公克 │3.49公克 │
│ │(含包裝袋)│ │ │ │ │
├──┼──────┼──┼────┼─────┼─────┤
│ 2 │海洛因 │8包 │2.31公克│1.96公克 │2.21公克 │
│ │(含包裝袋)│ │ │ │ │
├──┼──────┼──┼────┼─────┼─────┤
│ 3 │海洛因 │1包 │3.29公克│0.60公克 │2.95公克 │




│ │(含包裝袋)│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驗前淨重 │驗餘淨重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4628公克│0.4569公克│
│ │(含包裝袋)│ │ │ │
├──┼──────┼──┼─────┼─────┤
│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2335公克│0.2325公克│
│ │(含包裝袋)│ │ │ │
├──┼──────┼──┼─────┼─────┤
│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2267公克│0.2250公克│
│ │(含包裝袋)│ │ │ │
├──┼──────┼──┼─────┼─────┤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3157公克│0.3129公克│
│ │(含包裝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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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