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7年度,3號
TCDM,107,原附民,3,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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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學威
被   告 陳勝封
      黃豪傑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原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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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