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049號
TCDM,107,交易,1049,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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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耀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
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耀慶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邱耀慶於民國106 年9月23日中午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嗣於同日中午12時41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156 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 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自後方追撞在前方停等紅燈,由張俐茗騎乘之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張俐茗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其他 部位鈍傷、左側肩膀挫傷、左胸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左 側膝部擦傷、左側手肘擦傷等之傷害。邱耀慶肇事後,於有 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 其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張俐茗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耀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 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張 俐茗證述在卷,並有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漢忠醫院診斷證 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附卷可稽。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 既領有駕駛執照,則其駕車時當明知且應注意上開道路交通



安全法規之規定,且事發之路段為平面直線道路,視線上並 無死角,被告顯然可注意前方車輛之動態,佐以當時天氣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前方停等紅 燈之告訴人車輛,致撞擊告訴人所騎乘之車輛,被告駕駛行 為自有過失;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結果間 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 犯行足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 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於犯罪未發覺前,向前來處理之警員 自首承認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附卷可憑(見發查卷第 22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案件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稱良好,此次於駕車時疏未注 意車前狀況,導致告訴人受傷,行為確有不當,惟念及被告 終能坦承犯行,且願意賠償告訴人損失,但因雙方就賠償範 圍、金額認知尚有差距,無法達成共識,致迄仍未能達成民 事上和解,復斟酌被告過失之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伯宏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采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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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