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026號
TCDM,107,交易,1026,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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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0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15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清宗慧馨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慧馨 公司)任職司機,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年9月15日 16時27分許,駕駛慧馨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區漢口路3 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 漢口路近華美街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在道路車道路面畫 有雙白實線,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雙邊行車變換車道 之道路,禁止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以避免危險或交通 事故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有照明、柏 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自跨越禁止變 換車道線行駛,所駕駛車輛自內側車道偏移至橫跨內、外側 車道,適有告訴人林玉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同向行駛於被告前方外側車道,行駛至該處,見狀閃 避不及,所騎乘機車之左把手與被告所駕駛車輛右側照後鏡 發生擦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外傷性左側1-5 肋骨 骨折合併左側創傷性氣血胸、外傷性左側鎖骨骨折、右手第 一掌骨骨折合併脫臼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所明定。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 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 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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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