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黃青松
被 告 張永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 年度中簡字第197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