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2057號
TCDM,107,中簡,2057,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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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庭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 (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陸貳捌零公克、零點貳伍肆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第9行有關「進德街」之記載更正為「進德路」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論罪與量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 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張庭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於 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仍未知警惕,再 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足見其雖經戒癮治療程序,仍未徹底 戒除惡習遠離毒害,且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所為實不可取,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所生危害,自述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情況 (見被告 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0.6280、0.2543公克),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6月5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569號鑑驗 書1份在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又用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之包裝袋 2個,因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其上仍會摻 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難以 完全析離,俱視為一體,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耗損之甲 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映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572號
被 告 張庭嫚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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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庭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2月24日釋放,並經本 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6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5 月25日晚上11時 許,在臺中市東區新羽日租套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 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7年5月26日晚上8時10分許,張庭嫚搭乘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東區進德街與精武 路口附近,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發現張庭嫚另案遭通 緝,張庭嫚並自行交付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驗餘淨重0.6280、0.2543公克),始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庭嫚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且其尿液經送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上開公司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檢體對照表在卷可稽。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6280、0.2543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7年6月5 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569號鑑驗書可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情事。 又被告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 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被告施用毒品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 重0.6280、0.2543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映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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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