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7年度,2412號
TCDM,107,中交簡,2412,2018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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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洲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7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一、第8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之「鄭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榮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一、第8行及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一、第2行關於「鄭榮進」,均誤載為「鄭進」, 此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明,爰均依職權應更正為「鄭榮 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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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