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536號
TCDM,105,訴,1536,201809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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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536號
                   106年度訴字第2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翱麟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6511號、第28435號、第29952號),及於本院民國106年
11月7日審理時言詞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翱麟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起訴書附表編號6告訴人謝李秀遭詐騙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甲、張翱麟(綽號紅將)自民國104年10、11月間某日起,加入陳 隱洲(綽號上將,其參加本案詐騙集團期間迄於105年2月23 日遭羈押日止,業經本院另以106年度訴字第1579號、第276 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張簡君諺(綽號中將 ,由本院另以106年度訴字第1849號、第2516號判處有期徒 刑5年10月在案)因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明 哥」之臺南地區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大新」、「旺旺」、「阿樂」等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年成員 所共組以假冒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之方式向民眾詐財牟利 之詐騙集團,而成立之車手集團(下稱甲車手集團)。張翱麟 除擔任車手、把風(俗稱看水、照水)等工作外,並以介紹每 位新進車手加入集團可獲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受張 簡君諺之指示招募新進車手,再由車手頭陳隱洲張簡君諺 共同面試。張翱麟即於105年1月初某日招募李文廷(綽號綠 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在案),在高雄市九如路、和平路口之名將撞球 館內,由陳隱洲張簡君諺共同面試而加入該車手集團,張 翱麟因此獲有介紹費5000元之報酬。另葉人誠(綽號小狼, 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1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確定,及以106年度訴字第1313號、第2515號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8月確定在案)於105年1月10日,在高雄市左營區 高鐵站旁之大都會網咖前,亦經由陳隱洲張簡君諺共同面 試而加入該車手集團。並由陳隱洲張簡君諺負責依大陸地 區電信機房成員之指示聯繫車手向受詐騙民眾行騙或併為交 付行使偽造公文書,並收取現款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 印章等物(俗稱面交),持以提領贓款後,復由其等交由陳隱 洲、張簡君諺收取(俗稱接水)後,再交由「明哥」彙整繳回



上開詐欺集團(俗稱回水)。陳隱洲可分得車手提領贓款3%之 報酬、張簡君諺可分得車手提領贓款2%之報酬,張翱麟依其 職務之分工(如介紹每位新進車手加入、負責把風或擔任車 手提領贓款),可得5000元介紹費或提領贓款3%或6%不等之 報酬;李文廷可分得提領贓款6%之報酬,葉人誠則可分得提 領贓款3%之報酬。張翱麟乃各別起意而分別共同為下列行為 :
(一)蘇惠珠遭詐騙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隱洲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明哥」之臺南地區 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新」、「旺旺 」、「阿樂」等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年成員及其所屬車手集 團之張簡君諺張翱麟、葉人誠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 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公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先由大陸電信機房不詳姓名之成年成 員於105年1月11日上午11時許,佯為電信局人員,以蘇惠珠 涉及積欠手機電話費未繳納為由,撥打電話播放電話語音予 蘇惠珠蘇惠珠乃依電話語音指示轉接電信局客服人員,向 蘇惠珠佯稱:共積欠4萬多元電話費,經蘇惠珠表示:伊沒有 申辦該積欠話費之門號等語,復向蘇惠珠佯稱:幫伊轉到165 專線云云,再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自稱王志成警官,對蘇惠 珠佯稱:伊涉嫌刑案云云,再轉接給佯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王文和之詐騙機房成員,向蘇惠珠佯稱:伊涉嫌刑案,法院 要監管伊的帳戶,凍結伊財產,須開立渣打銀行及花旗銀行 帳戶云云,致蘇惠珠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銀行定存解約之現 金50萬元。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蘇惠珠已陷於錯誤,旋以電 話指示葉人誠假冒執行官「陳英龍」,並與張翱麟共同前往 ,葉人誠並依指示先在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某7-11統一超商 內之ibon機台收取「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內容含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公證款收據及公證本票)」之偽造公文書1張(其 上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官印」偽造 之印文1枚,該印文尚乏證據證明以偽造印章方式而偽造, 乃不排除係以數位列印等方式而偽造),即於105年1月11日 中午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起訴書附表編 號1誤載為臺中市西屯區逢甲路19巷格尚廣場前),將上開偽 造之公文書交予蘇惠珠收執而行使之,使蘇惠珠深信其涉刑 事案件遭凍結財產,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現金50萬元 交予葉人誠,張翱麟則負責在臺中市福星路上麥當勞前把風 ,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於 公文書、印文之管理及公務執行之正確性。張翱麟見葉人誠



詐取前開現款得手後,即與葉人誠共同搭乘麥當勞(逢甲大 學門口)前之排班計程車離開。嗣葉人誠旋依指示將前開贓 款50萬元全數交予陳隱洲點收,並由陳隱洲、葉人誠、張翱 麟各領得贓款3%之報酬即1萬5000元。蘇惠珠復於同日下午 依指示開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花旗銀行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並在電話中告知上開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旋於翌日即105年1月12日將所有255萬元存入上開渣 打銀行帳戶內。大陸電信機房成員又於105年1月12日中午某 時許,接續撥打電話,對蘇惠珠佯稱:須交付銀行帳戶云云 ,蘇惠珠因而復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旋 以電話指示張翱麟假冒檢察官「王文和」,並與葉人誠共同 前往,張翱麟並依指示先在臺中市逢甲大學附近某7-11統一 超商內之ibon機台收取「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臺 北地檢署公證部門(附件一)」等之偽造公文書各1張(其上分 別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 檢察執行處鑑」偽造之印文各1枚,該等印文尚乏證據證明 以偽造印章方式而偽造,乃不排除係以數位列印等方式而偽 造),即於105年1月12日中午某時,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路 19巷格尚廣場前,將該等偽造之公文書交予蘇惠珠收執而行 使之,使蘇惠珠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監管帳戶,因而陷於錯 誤,遂將伊所有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張翱麟 ,葉人誠則負責在附近把風,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對於公文書、印文之管理及公務執行 之正確性。葉人誠並事先在附近7-11統一超商叫好計程車, 張翱麟詐取前開存摺、提款卡得手後,即坐上葉人誠事先叫 好在旁等候之計程車,與葉人誠一同離開。張翱麟隨即依指 示將前開渣打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陳隱洲陳隱洲再 依指示交由葉人誠提領該帳戶內之贓款。葉人誠即依指示於 如附表二所示日期,在如附表二所示渣打銀行ATM設置地點 ,先後持蘇惠珠上開渣打銀行之提款卡,插入屬自動付款設 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蘇惠珠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 機辨識系統誤判葉人誠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 續自蘇惠珠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現款 合計255萬1000元,並於領得贓款後全數交予陳隱洲點收, 並由陳隱洲、葉人誠、張翱麟各領得此部分贓款3%之報酬 即7萬6530元,而詐騙蘇惠珠財物得手。總計向蘇惠珠詐得 305萬1000元,陳隱洲、葉人誠、張翱麟就詐騙蘇惠珠部分 合計各分得9萬153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則分得2%即6萬1020 元之報酬【其等涉犯蘇惠珠花旗銀行帳戶續遭該大陸電信機 房詐騙提領160萬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



後述理由乙、二、】。
(二)周惠女遭詐騙部分【言詞追加起訴部分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1)】
陳隱洲另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明哥」之臺南 地區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新」、「 旺旺」、「阿樂」等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年成員及其所屬車 手集團之張簡君諺張翱麟李文廷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 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指對周惠女部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指對下列 郵局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及行使偽 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1月12 日中午12時許,佯為健保局人員,以周惠女疑涉提供帳戶資 料供詐領補助款等為由,撥打電話予周惠女,向周惠女佯稱 :伊使用健保卡太多次,遭到鎖卡,伊向台大醫院申請的補 助款6萬3000元,已經匯入伊所設玉山銀行的帳戶內,林火 旺亦將160萬元匯入該玉山銀行帳戶內,這些錢伊都拿到哪 裡去了云云,經周惠女表示:伊沒有玉山銀行的帳戶,也不 認識林火旺,並沒有領到這些錢等語,大陸電信機房成員復 向周惠女佯稱:要查詢伊的銀行帳戶使用紀錄,必須交付銀 行帳戶存摺、印章及身分證以供查證,會派人前來收取云云 ,致周惠女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並在電話中告知提款密碼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周惠女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李 文廷假冒檢察官單獨前往,李文廷並依指示先在新北市新莊 區某7-11統一超商內之ibon機台收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之偽造公文書1張(其上有「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偽造之公印文1枚,該公印文尚乏證 據證明以偽造印章方式而偽造,乃不排除係以數位列印等方 式而偽造),再裝入信封袋內,即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新北 市新莊區新樹路53巷口,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含信封袋)交 予周惠女收執而行使之,使周惠女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檢方 偵辦,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身分證及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新莊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 00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予李文廷,足以生損害於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對於公文書、印文之管理及公務執行之正確 性。嗣李文廷取得周惠女前開帳戶資料後,旋依指示先於同 日下午2時27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新莊新泰路 郵局,持周惠女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印章,臨櫃填寫郵政 存簿儲金提款單盜領43萬元,並盜用周惠女之印章而偽造該 提款單,持向郵局人員行使,致該郵局人員陷於錯誤,誤信 李文廷取得周惠女授權提領帳戶現款,而將43萬元現金交付



李文廷李文廷再於同日下午3時38分,接續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之板橋後埔郵局,持周惠女上開郵局帳戶之 存摺、印章,臨櫃填寫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盜領41萬元,並 盜用周惠女之印章而偽造該提款單,持向郵局人員行使,致 該郵局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李文廷取得周惠女授權提領帳戶 現款,而將41萬元現金交付李文廷,合計盜領84萬元得手, 足生損害於周惠女及前開郵局對於管理客戶提款業務審核之 正確性。李文廷旋於板橋區府中街69號之麥當勞廁所內,將 領得之贓款84萬元全數交予陳隱洲點收,並由陳隱洲交付領 得贓款約6%之報酬即4萬8800元予李文廷陳隱洲則分得3% 即2萬520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則分得2%即1萬6800元之報酬 ,張翱麟則獲得5000元介紹費(介紹李文廷加入部分)之報酬 ,而詐騙周惠女財物得手。
(三)王玉娟遭詐騙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隱洲另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明哥」之臺南 地區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新」、「 旺旺」、「阿樂」等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年成員及其所屬車 手集團之張簡君諺張翱麟、葉人誠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 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單一接續犯 意聯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大陸電信機房成 員於105年1月19日上午9時許,佯為電信局人員,以王玉娟 涉及積欠手機電話費未繳納為由,撥打電話予王玉娟,向王 玉娟佯稱:共積欠7萬元電話費,經王玉娟表示:伊沒有申辦 該積欠話費之門號等語,復向王玉娟佯稱:幫伊轉到165專線 報案云云,再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自稱王志成警官,對王玉 娟佯稱:伊遭人偽造文件申辦手機,個資外流,已涉嫌販毒 刑案云云,再先後轉接給佯為王文和檢察官、書記官等詐騙 機房成員,輪流向王玉娟佯稱:需監管伊的財產,且馬上到 臺北地方法院開庭,若無法北上開庭,需交付帳戶存摺及提 款卡以配合清查,及在紙上書寫存摺、提款卡之密碼,並按 捺指印,會派人前來收取云云,致王玉娟陷於錯誤而應允交 付,並在電話中告知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上開詐欺集團成員 見王玉娟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葉人誠假冒地檢署公務 員,並與張翱麟共同前往,葉人誠於同日下午1時許,先依 指示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11統一超商瑞陽門市 內之ibon機台收取「臺北地檢署公證部門收據」、「臺北地 檢署公證部門(附件一)」等偽造公文書各1張(其上分別有「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檢察執 行處鑑」偽造之印文各1枚,該等印文尚乏證據證明以偽造



印章方式而偽造,乃不排除係以數位列印等方式而偽造), 即於105年1月19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00街000 號「拉亞漢堡」前,將該等偽造之公文書交予王玉娟收執而 行使之,使王玉娟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監管帳戶,因而陷於 錯誤,遂將伊所有中華郵政中和泰和街郵局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葉人誠,張翱 麟則負責在附近把風,繼而在上開統一便利超商瑞陽門市2 樓等候接應葉人誠,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對於公文書、印文之管理及公務執行之正確 性。葉人誠詐取前開存摺、提款卡得手後,即與張翱麟一同 搭乘計程車離開。嗣葉人誠旋依指示①於同日下午2時15分 至22分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7-11統一便利超商台 麗門市內,持王玉娟上開郵局提款卡,插入屬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王玉娟之提款密碼 ,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葉人誠係有權提款之人,而 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王玉娟上開郵局帳戶內(6次,各2萬元 ,手續費不計入)提領現款共12萬元。②於同日下午3時7分 至8分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萊爾富便利超商臺 中干城門市內,持王玉娟上開郵局提款卡,插入屬聯邦銀行 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王玉娟之提款密碼,使 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葉人誠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 不正方法接續自王玉娟上開郵局帳戶內(2次,各2萬元、1萬 元)提領現款共3萬元。葉人誠自王玉娟上開郵局帳戶內合計 提領現款共15萬元,並於同日在臺中市火車站附近,全數交 予陳隱洲點收,陳隱洲、葉人誠、張翱麟各分得3%即4500 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則分得提領贓款2%即3000元之報酬,而 詐騙王玉娟財物得手。
(四)林世蔭遭詐騙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隱洲另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明哥」之臺南 地區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新」、「 旺旺」、「阿樂」等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年成員及其所屬車 手集團之張簡君諺張翱麟、葉人誠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 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單一接續犯 意聯絡,先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1月22日上午9時50 分,佯為健保局人員,以林世蔭疑涉於104年12月25日在台 大醫院、林口長庚醫院看診,分別領取心臟科、腎臟科昂貴 藥品等為由,撥打電話予林世蔭,經林世蔭表示:伊沒有至 上開醫院就診領藥等語,復向林世蔭佯稱:可能遭冒用健保 卡,幫伊轉到165專線云云,再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自稱「



吳專員」及「陳警官」,先後對林世蔭佯稱:伊涉嫌刑案、 法院要監管伊的帳戶、凍結財產,必須交付銀行帳戶存摺、 提款卡,會派人收取上開物品云云,致林世蔭陷於錯誤而應 允交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林世蔭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 指示張翱麟假冒公務員單獨前往,張翱麟即依指示於105年1 月22日中午12時許(起訴書附表編號3誤載為下午2時許),至 臺中市○區○○路000○0號旁之「大正茶葉行」,林世蔭因 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監管帳戶,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 中華郵政臺南水交社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 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交予張翱麟。嗣張翱麟詐取林世蔭前開帳 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後,旋依指示①於同日中午12時35 分、同日中午12時37分至39分止,在萊爾富便利超商臺中光 復門市內,持林世蔭上開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提款卡 ,插入屬聯邦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林世 蔭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張翱麟係有權 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林世蔭上開郵局帳戶內(1 次,1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5次,各2萬元)提領 現款共11萬元。②於同日中午12時42分,在不詳地點,持林 世蔭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插入屬該銀行自動付款 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林世蔭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 員機辨識系統誤判張翱麟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 接續自林世蔭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1次,2萬元)提 領現款2萬元。③於同日下午1時16分,在臺灣銀行北臺中分 行,持林世蔭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插入屬臺灣銀 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林世蔭之提款密碼, 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張翱麟係有權轉帳之人,而以 此不正方法先跨行轉帳3萬元匯入林世蔭上開郵局帳戶內, 再持林世蔭上開郵局提款卡插入屬臺灣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 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林世蔭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 識系統誤判張翱麟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 林世蔭上開郵局帳戶內(2次,各2萬元、1萬元)提領現款共3 萬元。張翱麟自上開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帳戶內合計 提領現款共16萬元。張翱麟領得前開現款後,旋依指示於同 日下午2時,在德芳南路、國光路口之85度C前,將前開帳戶 存摺、提款卡及領得之贓款16萬元全數交予陳隱洲點收,陳 隱洲分得3%即4800元之報酬,張翱麟分得6%即9600元之報 酬。嗣陳隱洲再依指示於同日晚上11時,在高雄市左營區高 鐵站旁之大都會網咖,將林世蔭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 卡交由葉人誠提領贓款,④葉人誠旋於翌日即105年1月23日



凌晨0時15分,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持林世蔭上 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插入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 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林世蔭之提款密碼,使該自 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葉人誠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 方法接續自林世蔭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1次,8萬4 000元)提領現款8萬4000元,葉人誠領得該筆贓款後,旋在 高雄市區,將領得之贓款8萬4000元全數交予陳隱洲點收, 陳隱洲、葉人誠各分得3%即2520元之報酬。張翱麟、葉人誠 乃以上開方式輪流自林世蔭上開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 帳戶內提領現款合計24萬40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3誤載為27 萬4000元),陳隱洲合計分得732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則分 得2%即4880元之報酬。張翱麟就其提領前開16萬元贓款部分 係分得6%即9600元之報酬,而詐騙林世蔭財物得手。(五)楊采玲遭詐騙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陳隱洲另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明哥」之臺南 地區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新」、「 旺旺」、「阿樂」等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年成員及其所屬車 手集團之張簡君諺張翱麟李文廷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 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單一接續犯 意聯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大陸電信機房成 員於105年1月29日中午某時,佯為健保局人員,以楊采玲之 健保卡遭盜用供詐領保險金為由,發送電話語音予楊采玲, 向楊采玲佯稱:伊健保卡遭盜刷,有詐領保險金云云,再轉 接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佯為警察,向楊采玲佯稱:伊資料遭 林火旺盜用云云,又轉接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佯為檢察官, 向楊采玲佯稱:必須交付伊的銀行帳戶提款卡供查證以示清 白,會派專員收取上開物品云云,致楊采玲陷於錯誤而應允 交付,並在電話中告知提款密碼。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楊采 玲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李文廷假冒為地檢署公務員單 獨前往(起訴書附表編號4詐騙方式欄位內誤載為由張翱麟在 旁把風),李文廷並依指示先在新北市五股區某7-11統一超 商內之ibon機台收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調查證 物清單」之偽造公文書1張(其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印」偽造之公印文1枚,該公印文尚乏證據證明以偽造印 章方式而偽造,乃不排除係以數位列印等方式而偽造),即 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前,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交 予楊采玲收執而行使之,使楊采玲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檢方 偵辦,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五股中興路郵局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各1張交予李文廷,足以生損害 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於公文書、印文之管理及公務執行 之正確性。嗣李文廷取得楊采玲前開帳戶提款卡後,旋依指 示於同日12時8分至18分止,在新北市○○區○○路0號7-11 統一超商御城門市內,持楊采玲上開郵局、永豐銀行之提款 卡,插入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 並輸入楊采玲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李 文廷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10次自楊采玲上 開郵局帳戶內(4次,計6萬1000元)、永豐銀行帳戶內(6次, 計9萬1000元)提領現款共15萬20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 為15萬1000元),旋於板橋區府中捷運站附近之飯店內,全 數交予張簡君諺點收,李文廷分得6%即9120元之報酬,陳隱 洲分得3%即4560元之報酬,張簡君諺分得2%即3040元之報酬 ,而詐騙楊采玲財物得手。張翱麟因介紹李文廷加入該車手 集團已獲得介紹費5000元之報酬(惟計算張翱麟犯罪所得時 ,因該介紹費在周惠女遭詐騙部分已算入,此部分即不再重 覆列計)。
乙、張簡君諺陳隱洲業於105年2月23日為警查獲遭羈押而中斷 前開詐欺集團之工作。其後,張簡君諺(綽號改為小新)於10 5年5月間,另夥同張翱麟再度合組車手集團,並加入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新哥」之臺南地區成年男子及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年成員等共組以假冒政 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之方式向民眾詐財牟利之詐騙集團,而 成立之車手集團(下稱乙車手集團)。張簡君諺張翱麟分任 大、小車手頭。張翱麟除負責向旗下車手收取詐得之贓款( 俗稱接水)外,亦受張簡君諺之指示招募新進車手。張翱麟 即於105年5月28日招募黃章庭(綽號小吉)、於105年6月13日 招募鄭宇宏(綽號紅龍)、於105年6月底、7月初招募其高中 同學彭俊益(綽號奶茶)加入該車手集團,由大車手頭張簡君 諺或小車手頭張翱麟依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之指示交付聯 絡用之工作機,並聯繫車手向受詐騙民眾行騙或併為出示偽 造之法務部地檢署服務證以取信民眾,並收取金融帳戶存摺 、提款卡等物(俗稱面交),持以提領贓款後,復由其等交由 張翱麟收取後,再交由張簡君諺轉交「新哥」彙整繳回上開 詐欺集團(俗稱回水)。張簡君諺可分得車手提領贓款2%之報 酬,張翱麟除介紹每位新進車手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可領得介 紹費5000元外,另可得其所招募車手提領贓款之1%作為報酬 ,黃章庭鄭宇宏可分得提領贓款6%之報酬,彭俊益則依其 職務之分工(如僅提領贓款或負責面交提款),可得提領贓款 3%或6%不等之報酬。張翱麟乃各別起意而分別共同為下列行



為:
(一)楊青耀遭詐騙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張簡君諺另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新哥」之臺 南地區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電信機 房成年成員及其所屬車手集團之張翱麟黃章庭等人,共同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 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 單一接續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大 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6月7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並播 放中華電信電話語音予楊青耀,以楊青耀名下門號0000-000 000號電話涉及刑案為由,指示楊青耀操作電話,楊青耀乃 依電話語音指示轉接電信局客服人員,向楊青耀佯稱:可能 是詐騙電話,幫伊轉到165專線云云,再由大陸電信機房成 員自稱李惠華警官,對楊青耀佯稱:伊涉嫌擄車刑案,須保 管伊的銀行帳戶,會派人員來收取伊的銀行存簿及提款卡云 云,致楊青耀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上開機房成員即以電話 指示黃章庭(起訴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彭俊益)假冒為地檢署 公務員「陳崇賢公證官」並佩帶服務證單獨前往,黃章庭並 先將之前交付尚未貼上照片之法務部地檢署服務證(「陳崇 賢公證官」)貼上自己的大頭照相片,偽造該識別證完成後 再配掛於身上,於同日16時許,至臺中市○○區○村路000 號「輝生藥局」前,向楊青耀出示上開服務證持以行使,足 以生損害於地方檢察署對於服務證之管理及公務執行之正確 性。楊青耀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檢方偵辦,因而陷於錯誤, 遂將所有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臺灣銀行豐 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屏東林森路郵局帳號000 0000號等3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交予黃章庭【起訴書附表編 號5誤載為彭俊益,詳見理由甲、二、(二)4.】,大陸電信 機房成員於黃章庭面交詐得前開帳戶資料約3、4天後,接續 向楊青耀佯稱:上開3帳戶需公證云云,楊青耀乃在電話中告 知密碼,黃章庭旋依指示自105年6月7日起至同年7月2日止( 其中105年6月22日係委由張翱麟提領),在附表三之1所示帳 戶提領情形欄內所示之時間、ATM設置地點,持上開3個帳戶 之提款卡,插入屬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楊青 耀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黃章庭或張翱 麟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楊青耀上開3個 帳戶內,提領現款合計201萬4800元(各帳戶提領次數及金額 均詳如附表三之1所示)。黃章庭並於領得贓款後全數交予張 翱麟點收,黃章庭分得提領贓款6%即12萬888元之報酬。張 翱麟復於105年7月上旬(即彭俊益於105年7月5日盜領下列謝



黃淑慧15萬元得手之數日後),即依大陸電信機房指示,將 楊青耀上開3個帳戶之提款卡均交予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 圖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 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單一接續共同犯意聯絡 之彭俊益提領贓款。大陸地區電信機房成員接續於105年7月 中旬,佯為劉立群書記官撥打電話予楊青耀,向楊青耀佯稱 :要繳納保證金,須將伊其他帳戶內之金錢轉匯入上開華南 銀行豐原分行、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及屏東林森路郵局帳戶內 云云,致楊青耀陷於錯誤而應允,於同年月13日、29日,分 別將20萬元、20萬元匯入上開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內;於 同年月13日、22日、29日,分別將35萬元、35萬元、40萬元 存入上開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內;及於同年月13日、29日 ,分別將32萬元、40萬元匯入上開屏東林森路郵局帳戶內。 彭俊益旋依指示自105年7月13日起至同年8月3日止,在附表 三之2帳戶提領情形欄內所示之時間、ATM設置地點,持上開 3個帳戶之提款卡,插入屬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 輸入楊青耀之提款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彭俊 益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楊青耀上開3個 帳戶內,提領現款合計222萬2000元(各帳戶提領次數及金額 均詳如附表三之2所示)。彭俊益並於領得贓款後全數交予張 翱麟點收。彭俊益分得提領贓款3%即6萬6660元之報酬。總 計向楊青耀詐得423萬68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469萬 1800元),張簡君諺共分得2%即8萬4736元之報酬,張翱麟共 分得1%即4萬2368元及5000元介紹費(介紹黃章庭加入部分) 之報酬,合計獲得4萬7368元之報酬【按:計算張翱麟犯罪所 得時,因其介紹彭俊益加入之介紹費5000元係在下列謝黃淑 慧遭詐騙部分算入,此部分即不再重覆列計】,而詐騙楊青 耀財物得手。
(二)賴雪清遭詐騙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張簡君諺另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新哥」之臺 南地區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電信機 房成年成員及其所屬車手集團之張翱麟鄭宇宏等人,共同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 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 單一接續犯意聯絡,先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6月28日 上午10時,佯為健保局人員,以賴雪清疑涉於台北榮總、林 口長庚醫院看心臟科且費用達7萬多元為由,撥打電話予賴 雪清,經賴雪清表示:伊曾於大陸搭公車時被竊取身分證、 健保卡等語,復向賴雪清佯稱:可能遭冒用健保卡,幫伊轉 到165專線云云,再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自稱「陳先生」、



「王先生」,先後對賴雪清佯稱:伊涉嫌刑案、法院要監管 伊的帳戶、凍結財產,必須交付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會 派人收取上開物品云云,致賴雪清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並 在電話中告知提款密碼。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賴雪清已陷於 錯誤,旋以電話指示鄭宇宏假冒為地檢署公務員單獨前往( 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載為由張翱麟在旁把風),賴雪清深信 其涉刑事案件遭檢方偵辦,因而陷於錯誤,遂將伊所有之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日盛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各1張交予鄭宇宏。嗣鄭宇 宏取得賴雪清前開帳戶提款卡後,旋依指示①於同日中午12 時57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高 雄分行,持賴雪清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提款卡,插入屬該 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賴雪清之提款卡密 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鄭宇宏係有權提款之人, 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賴雪清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內 (2次,共8萬元)提領現款合計8萬元。②於同日中午13時至1 3時3分止,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新興郵局內 ,持賴雪清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日盛銀行提款卡,插入 屬郵局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賴雪清之提款密 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鄭宇宏係有權提款之人, 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賴雪清上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內 (1次,2萬元)、日盛銀行帳戶內(1次,2萬元),提領現款合 計4萬元。鄭宇宏賴雪清上開帳戶內提領現款共12萬元, 旋全數交予張翱麟點收,鄭宇宏分得提領贓款約6%即8000元 之報酬,張簡君諺分得2%即2400元之報酬,張翱麟則分得1% 即1200元及5000元介紹費(介紹鄭宇宏加入部分)之報酬,合 計獲得6200元之報酬,而詐騙賴雪清財物得手。(三)張博源遭詐騙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張簡君諺另行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新哥」之臺 南地區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電信機 房成年成員及其所屬車手集團之張翱麟鄭宇宏等人,共同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 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 單一接續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大 陸電信機房成員於105年6月30日上午10時,佯為健保局人員 ,以張博源之健保卡遭盜用為由,撥打電話予張博源,向張 博源佯稱:伊健保卡遭盜刷致健保給付6萬元,幫伊轉到165 專線云云,再轉接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佯為165專線客服人 員,向張博源佯稱:伊資料遭盜用為人頭帳戶云云,又轉接 由大陸電信機房成員佯為檢察官,向張博源佯稱:必須分案



處理釐清案情,以避免淪為詐欺共犯,且需繳交所有銀行帳 戶金錢存進公正帳戶監管,會派地檢署人員前來收取云云, 致張博源陷於錯誤而應允交付。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見張博源 已陷於錯誤,旋以電話指示鄭宇宏假冒為地檢署「陳崇賢檢 察官」並佩帶服務證單獨前往(起訴書附表編號8詐騙方式欄 位內誤載為由張翱麟把風),鄭宇宏並先將張簡君諺之前交 付尚未貼上照片之法務部地檢署服務證(「陳崇賢檢察官」) 貼上自己的大頭照相片,偽造該服務證完成後再配掛於身上 ,前往張博源之住處出示上開服務證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 於地方檢察署對於服務證之管理及公務執行之正確性。張博 源深信其涉刑事案件遭檢方偵辦,因而陷於錯誤,遂於同日 下午2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空地旁, 將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及 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號之提款卡( 含密碼)各1張交予鄭宇宏。嗣鄭宇宏取得張博源前開帳戶資 料後,旋依指示①於同日下午2時19分至22分止,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持張博源上 開第一商業銀行提款卡,插入屬該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自動 櫃員機,並輸入張博源之提款卡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 系統誤判鄭宇宏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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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