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玉筷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康志遠律師
陳琮涼律師
陳盈壽律師(嗣於104年6月10日解除委任)
柯連登律師(嗣於104年6月10日解除委任)
張淑祺律師(嗣於106年3月22日解除委任)
被 告 翁佳靖
蔡宜伶
廖文祺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賜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39號、第4167號、第5529號、第
1009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20184號、104年度偵字第12332號、104年度偵字第12740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8015號、104年度偵字
第1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吳玉筷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44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貳佰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二、翁佳靖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三、蔡宜伶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 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九編號42、附表十一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廖文祺無罪。
犯罪事實
一、吳玉筷(代號:FIFART)與「圓夢贏家」集團【下稱「圓夢 贏家」,「圓夢贏家」臺灣之負責人為陳靖騰〈陳靖騰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審理中〉】臺灣之 幹部艾鎧明(綽號「艾總」,艾鎧明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追加起訴,現由新北地院審理中)等人認識,而翁佳靖係吳 玉筷之女兒,另蔡宜伶係吳玉筷之外甥女(即吳玉筷姊姊蔡 吳靜秋之女兒),並受吳玉筷僱用,擔任吳玉筷之助理。吳 玉筷、翁佳靖、蔡宜伶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 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亦知悉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 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 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於民國103 年2月間某日起(起訴書原載101年7月間,應予更正)竟與 「圓夢贏家」負責人、幹部及臺灣之負責人陳靖騰、幹部艾 鎧明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單 一集合犯意聯絡,由吳玉筷擔任「圓夢贏家」在臺中地區之 負責人,直接受「圓夢贏家」臺灣核心幹部之指揮,除自行 參與投資外,另負責下線招攬、加入款項收取、紅利派發、 協助新加入會員在「圓夢贏家」之網頁上登錄帳號、轉換贏 幣等事項,並於「圓夢贏家」有出國上課之行程時,負責居 中聯繫出國相關事宜,且提供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之「良玉高山茶行」(下稱良玉茶行)為據點,以 作為舉辦「圓夢贏家」說明會、收取加入款項、派發紅利之 場所。翁佳靖、蔡宜伶則均受吳玉筷指揮,負責在良玉茶行 內為「圓夢贏家」之加入款項收取、紅利派發、協助新加入 會員在「圓夢贏家」之網頁上登錄帳號、轉換贏幣、與「圓 夢贏家」臺灣之幹部艾鎧明等人接洽交付、收受相關款項等 事項。而由吳玉筷自行或由艾鎧明等人在良玉茶行舉辦說明 會;或由「圓夢贏家」臺灣之負責人陳靖騰、幹部在臺中市 大里區大闔屋餐廳舉行餐會;或由「圓夢贏家」負責人、幹 部在國外舉辦大會、上課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介紹「圓夢 贏家」投資內容為:投資香港、澳門等地博奕事業,即馬來 西亞賭神就其百家樂賭博技術勝率極高,可以培養1、2百個 活賭桌至賭場提現後分紅等,以此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圓夢贏家」會員分為銀級、白銀級、金級及白金級等4個 配套,各級投資金額、每月分紅等事項,詳如附表一所示, 嗣於103年5月間,白金級停售,且變更銀級、白銀級、金級 投資金額、每月分紅等事項,詳如附表二所示,而約定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惟各配套均有閉鎖期,於閉 鎖期期間內會員不可贖回,俾利「圓夢贏家」可用新加入會
員之加入金額支付紅利滋養舊會員,分紅日期為交付加入款 項後之下月起之每月10日及25日,並慫恿會員不要將錢取出 ,再轉換成更高層級之配套,利滾利賺取更多之金錢,致使 投資人等貪圖高利,紛紛將自有資金、房屋抵押借款、信貸 、向他人借貸等資金交付「圓夢贏家」指定之人員。而為規 避查緝,「圓夢贏家」規定會員僅能以現金面交方式交付加 入款項,並不留存任何收據。又為發展下線人數,就介紹他 人參加「圓夢贏家」部分,並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設有直推 獎、消費回饋配對獎、經理獎、代理獎等獎項,各獎項領取 之條件、金額等事項,詳如附表三之㈠至附表三之㈣所示。 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均明知加入「圓夢贏家」後之收入 來源,完全無因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收入,然吳玉 筷為取得前揭直推獎、消費回饋配對獎、經理獎、代理獎等 高額獎金,自行直接吸收下線或透過下線吸收下線等方式, 吸收如附表四、五、八所示之會員,該等會員即於附表四、 五、八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五、八所示之方式(包含 直接交付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或經由其等上線轉交吳玉 筷、翁佳靖、蔡宜伶),交付如附表四、五、八所示之款項 ,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即以此方式向不特定大眾吸收資 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63,984,200元(起訴書誤載為198, 578,000元,應予更正)。吳玉筷等人再將所收取之款項交 給陳靖騰指定之幹部艾鎧明等人,並於每月10日及25日發放 紅利時,由陳靖騰指派幹部艾鎧明等人將現金送至吳玉筷處 ,復由附表四、五、八所示之會員自行至良玉茶行向吳玉筷 、翁佳靖或蔡宜伶領取現金或由其等上線代為領取後轉交。 嗣陳靖騰等人於103年9月10日遭新北地檢署查獲,且於103 年9月11日經新北地院法官裁定羈押後,之後檢警復循線查 獲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並於104年1月13日上午8時30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良玉茶行搜索扣得 如附表九編號42、44所示之物;於104年1月13日上午7時45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搜索扣得如附表十一 編號5所示之物。
二、案經黃燕雪、陳淳臻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張紫婕、黃靖琦、陳淳蓁、王 芊茵、連進文、蘇祐謙告訴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簽分後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 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 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 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經公訴 人、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及渠等之辯護人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 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 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均矢口否認有非法經營銀 行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渠等之辯解及渠等之 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如下:
㈠被告吳玉筷部分:
⒈被告吳玉筷不是中部領導者之一,被告吳玉筷亦係被害人, 艾鎧明、林騏宏、張詠瑋於103年1月底找被告吳玉筷談「圓 夢贏家」計畫,被告吳玉筷聽了覺得很好,艾鎧明於103年2 月間帶被告吳玉筷等12人前往斯里蘭卡參加「圓夢贏家」大 會課程,課程中有說到投資領錢之事,被告吳玉筷等12人聽 了很高興,被告吳玉筷回臺後就買了183萬元之白銀級配套 ,被告吳玉筷另與林懿興合資,各出資一半,以翁佳靖名義 買了1279萬元之白金級配套,均係由艾鎧明、林騏宏來收錢 ,之後其他人陸陸續續拿錢投資,都是艾鎧明、林騏宏幫大 家處理的,大家都不知道是違法,大家都是聽艾鎧明講解投 資之事,被告吳玉筷家樓上供奉關聖帝君,來拜拜的人聽了 也覺得很好,被告吳玉筷是找家人投資等語。
⒉除被告吳玉筷經手的部分,其餘被害人所交付之投資款均係 陳靖騰等人派艾鎧明等人來臺中自行收取,部分會員係以贏 幣折抵投資款。而被害人投資款均係由陳靖騰派人收取後, 在陳靖騰、曹晏甄住處保管或花用,並非由被告吳玉筷保管
及花用等語。
⒊被告吳玉筷和陳靖騰、曹晏甄等吸金集團成員間,並無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起訴書指訴被告吳玉筷為吸金集團之上線 領導人之一,而被告吳玉筷、共同被告及多位證人證稱投資 金額均係臺北林致宇(綽號「阿布」)、艾鎧明(綽號「艾 總」)等人取走,每月紅利亦係臺北派人送來,堪認本件吸 收資金均已繳交至陳靖騰等人處,而該吸收之款項均遭陳靖 騰等人朋分殆盡,僅餘部分款項遭到查扣,均與被告吳玉筷 無涉。而「圓夢贏家」係馬來西亞人所創立,為國際型詐騙 集團,渠等與被告吳玉筷間並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 吳玉筷不應成立犯罪。
⒋被告吳玉筷主觀自始即係出於助人之意,與眾多被害人相同 ,均係誤信「圓夢贏家」主嫌陳靖騰所稱高額收益之願景, 始介紹至親好友加入「圓夢贏家」,且被告吳玉筷向本案眾 多被害人收受款項,亦係單純依主嫌陳靖騰之指示而被動協 助,收受款項後即將全數款項轉交陳靖騰。未從中獲得任何 利益,迄至「圓夢贏家」主嫌陳靖騰遭檢警查獲落網後,始 得知該計畫為非法吸金之行為。
㈡被告翁佳靖部分:
被告翁佳靖於102年12月從國外回來,要復學臺灣的大學, 之後於103年2月間和其母親即被告吳玉筷一起去斯里蘭卡上 「圓夢贏家」的課程,回來之後,被告吳玉筷叫被告翁佳靖 做什麼,被告翁佳靖就做什麼,被告翁佳靖什麼事情都不知 道等語。
㈢被告蔡宜伶部分:
被告蔡宜伶於96年大學畢業,於99年之後就一直在阿姨即被 告吳玉筷經營的茶行工作,姨丈翁朝騰中風後,出入銀行都 是被告吳玉筷叫蔡宜伶幫忙處理。而投資人的錢都是投資人 和被告吳玉筷談好,被告蔡宜伶只是幫忙點錢而已等語。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圓夢贏家」會員分為銀級、白銀級、金級及白金級等4個 配套,各級投資金額、每月分紅等事項,詳如附表一所示, 嗣於103年5月間,白金級停售,且變更銀級、白銀級、金級 投資金額、每月分紅等事項,詳如附表二所示,而「圓夢贏 家」就介紹他人參加「圓夢贏家」部分,並以多層次傳銷方 式,設有直推獎、消費回饋配對獎、經理獎、代理獎等獎項 ,各獎項領取之條件、金額等事項,詳如附表三之㈠至附表 三之㈣所示之情,業據被告吳玉筷於104年1月13日警詢(見 ①104偵2039卷一第16頁)、104年1月13日偵查(見①104偵 2039卷一第66頁);被告翁佳靖於104年1月13日警詢(見①
104偵2039卷一第30頁);被告蔡宜伶於104年1月13日警詢 (見①104偵2039卷一第82頁)時陳述在卷,復經證人王志 盛於106年3月22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五第103 至108頁),並有「圓夢贏家」投資配套表(見⑦栗警偵字 第8530號卷一第335、336頁)、「圓夢贏家」獲利表(見⑧ 栗警偵字第8530號卷二第257頁)附卷可稽。且被告吳玉筷 於104年1月13日警詢(見①104偵2039卷一第15、16頁)、 104年1月13日偵查(見①104偵2039卷一第166頁)、104年2 月3日警詢(見⑦栗警偵字第8530號卷一第52頁)時稱:「 圓夢贏家」每一層級介紹會員加入的獲利不同,基本上介紹 一個會員加入約可獲利2萬多元。介紹會員加入「圓夢贏家 」有幾%的金額可以領,直推獎部分,每推薦一人,因推薦 人級別不同,銀級、白銀級、金級及白金級會員分別可取得 15%、18%、18%及20%之紅利獎金。直推獎、消費回饋配對獎 、經理獎、代理獎我都有領過等語。並於104年1月13日偵查 中稱:「〈(提示分配表)何意?有無見過?〉有看過,這 是圓夢計畫,我們都是照這個規則走。」等語(見①104偵 2039卷一第168頁)。
㈡而查:
⒈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均於103年2月26日至103年3月 2日前往斯里蘭卡(在香港轉機);於103年4月28日至103年 5月3日前往新加坡;於103年6月28日至103年7月6日前往斯 里蘭卡(在吉隆坡轉機);於103年7月12日至103年7月16日 前往香港參加「圓夢贏家」所舉辦之大會、課程等情,業據 被告吳玉筷於103年10月9日調查站(見5-①新北地檢103偵 28015卷第79頁);104年1月13日警詢(見①104偵2039卷一 第16頁);104年1月13日偵查(見①104偵2039卷一第166頁 );104年5月13日本院訊問(見本院卷一第43頁);104年6 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二第17頁);107年7月16日 本院審理(見本院卷九第164至167頁)時陳述明確,並有被 告吳玉筷之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見①104偵2039卷一第134 至137頁)、被告翁佳靖之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見①104偵 2039卷一第49、50頁)、被告蔡宜伶之入出境個別查詢報表 (見①104偵2039卷一第194至196頁)在卷可查。 ⒉被告吳玉筷於103年10月9日調查站時稱:「……90幾年時, 我曾參加『鼎立』在桃園舉辦的尾牙餐會認識陳靖騰的,他 陸陸續續都會來找我談要做什麼生意,但都不是過得很好, 今(103)年農曆前後大約是在2月間,他來臺中打電話約我 到高鐵站裡面的咖啡廳,說他作圓夢贏家計畫做的很好,並 向我介紹圓夢贏家計畫,便邀我去國外上課學百家樂的賭技
,……」等語(見5-①新北地檢103偵28015卷第76頁);於 104年2月12日偵查中稱:「〈你是否認識陳靖騰、曹晏甄、 林致宇?〉我一開始都不認識陳靖騰,之後公司有辦一次新 加坡大會,但說我們不能參加大會,只能參加基礎的,所以 我就去跟陳靖騰問說為何我們不能參加大會,因為這樣才認 識。……」等語(見③104偵2039卷三第10頁);於104年6 月16日準備程序時稱:「艾鎧明、林騏宏(我們稱他為『林 老師』)、張詠瑋於103年1月底來我家談圓夢贏家計劃,我 聽了之後覺得很好,我們12個人於103年2月被帶到斯里蘭卡 ,……應該在香港轉機到斯里蘭卡。」、「艾鎧明帶我們12 個人去斯里蘭卡參加看圓夢贏家大會課程,……」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17頁);於本院106年6月21日審理時證稱:我們 第一次還沒投資時,我、被告翁佳靖、蔡宜伶都一起去斯里 蘭卡,去那邊都會知道「圓夢贏家」這件事等語(見本院卷 六第53頁);於107年7月16日審理期日陳稱:「……我跟陳 靖騰是不認識的。」、「當時圓夢陳靖騰被抓的時候,林騏 宏老師跟我講我一定要到臺北作證時這麼講才能把我們投資 的這些錢拿回來,不能直接講林騏宏跟艾鎧明來找我們,這 些是他跟我講說要在尾牙認識的,……」、「……那時候我 們很害怕,這些被害人有很多人我們都沒有錢,林騏宏老師 跟艾鎧明就來告訴我說如果新北圓夢這個案子有調到我要講 我是跟陳靖騰直接的,所以被扣在那邊的錢才能拿回來,不 然我一毛錢都拿不回來。」、「〈你到底是跟誰認識?〉我 是跟艾鎧明跟林老師認識的。」、「〈你說去斯里蘭卡回來 怎麼樣?〉剛開始我們不知道圓夢贏家,是有些人在講,是 艾鎧明跟林騏宏老師來跟我們講圓夢贏家有這個投資案,但 是後來我們是半信半疑,他們就一直講得很好,可是他就叫 我們這些人包括我們的家人都去斯里蘭卡看了之後回來,大 家才去籌錢投資圓夢贏家,……」、「去斯里蘭卡前一個月 還是兩個月來我們家講投資案,講了之後我們在半信半疑的 情況下他來安排我們到斯里蘭卡看,看完之後回來我們大家 才去做這些事情去投資。」、「〈你到底什麼時候認識陳靖 騰的?〉陳靖騰我真的不認識,是我們去新加坡他們是在辦 什麼會我們不能參加,我們遠遠看到陳靖騰的時候,我跟巫 芳蘭才去問他說你是不是臺灣的領導,我們怎麼不能參加你 們的會議,他才問我們是哪裡的,是這樣才認識陳靖騰的, 是在新加坡他在走路的時候我們去把他攔下來。」、「〈 103年4月28日出境到新加坡,5月3日從新加坡入境,這個是 否是去新加坡參加圓夢計畫的活動?〉對。」、「〈你說是 這一次認識陳靖騰的嗎?〉對,這一次很多人在去把陳靖騰
攔下來。」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61至167頁)。 ⒊且被告吳玉筷於104年1月13日警詢、104年1月13日偵查中稱 :「圓夢贏家」主要是投資賭場百家樂賭博技術,加入會員 主要是投資學習賭場的技術,加入會員一個單元要繳交612, 000元,只要繳交一次就可以前往公司安排的地點學習賭博 技術,我有去斯里蘭卡上課,教導會員百家樂賭博技術的賭 神老師是陳靖騰在掌握的等語(見①104偵2039卷一第15、 16、166頁)。被告翁佳靖於104年1月13日警詢、104年1月 13日偵查中稱:「圓夢贏家」是投資海外博弈,投資者如果 投資一階級是新臺幣71萬元,投資後公司會帶去香港、澳門 、新加坡等地參加課程,課程內容大概是講博弈的事,有人 會負責賭博賺錢,「圓夢贏家」的公司有在香港開過課程, 是給投資人上,我亦有去聽過,課程就是在教賭術,是自稱 賭神的人來上課,上課不是為了教大家賭,而是證明自己真 的能賭錢贏錢,例如他會教如何在百家樂贏錢,教我們怎麼 下注,「圓夢贏家」公司的人說賭神培養的人會去幫公司贏 錢,投資內容是讓賭神培養的人去賭場投資贏錢等語(見① 104偵2039卷一第30、278頁)。被告蔡宜伶於104年1月13日 偵查中稱:「圓夢贏家」的內容為去國外上課99.8%的百家 樂技術,然後就有錢賺等語(見①104偵2039卷一第212頁) 。
⒋證人江秀鳳(即附表四編號25陳坤照之前配偶)於107年3月 30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和陳坤照於103年2月26日至103年3 月2日有去斯里蘭卡參加「圓夢贏家」會員大會,我們去斯 里蘭卡之前,被告吳玉筷就聽林老師及艾總說「圓夢贏家」 可以賺錢,說銀級、白銀級有多少紅利可以領,被告吳玉筷 向我們轉述,故我們才會去斯里蘭卡,一起去的10幾人都是 被告吳玉筷邀請的,我們亦係向被告吳玉筷報名等語(見本 院卷八第60至82頁)。
⒌基上可知,被告吳玉筷雖先陳稱係陳靖騰向其介紹「圓夢贏 家」,然後已改稱係艾鎧明、林騏宏(綽號「林老師」)、 張詠瑋於103年1月底時,向其介紹「圓夢贏家」,且被告吳 玉筷於斯時起已經艾鎧明等人之介紹而知悉「圓夢贏家」, 並已開始向他人介紹「圓夢贏家」,並邀同他人一起前往斯 里蘭卡參加「圓夢贏家」之大會。又被告吳玉筷、翁佳靖、 蔡宜伶均一起於103年2月26日,前往斯里蘭卡參加「圓夢贏 家」所舉辦之大會、課程,而均明知「圓夢贏家」之內容, 之後,被告吳玉筷、翁佳靖、蔡宜伶又均陸續參加「圓夢贏 家」在新加坡、斯里蘭卡、香港等地所舉辦之大會、課程。 ㈢又查:
⒈被告吳玉筷於104年1月13日警詢時稱:「〈你有無招攬下線 加入圓夢計畫?共招取何人?〉有;我有帶同張湘玲【按應 為張湘稜之誤載】、巫芳蘭、黃志勝、李芳順、洪美玉、黃 美珠、蔡惠閔、蔡宜伶等人到香港及斯里蘭卡見習圓夢計畫 的賭場技術。」、「〈……圓夢計畫的下線成員的月、季分 紅及介紹加入圓夢計畫的獎金是如何給下線成員?下線成員 係找何人領取紅利及獎金?〉陳靖騰將錢交給我之後,我再 請下線成員至良玉高山茶行當面交付紅利給他們。」等語( 見①104偵2039卷一第15、16頁);於104年1月13日偵查稱 :「〈收到會員的錢都交給何人?〉我都是以現金交給陳靖 騰或是交給他派來收的人。」、「〈紅利如何發?〉時間到 時,陳靖騰就會自己或派人拿下來,我的下線時間到了也會 自己來跟我拿。」、「〈為何被害人都證稱是蔡宜伶、翁佳 靖幫你發紅利給他們?〉蔡宜伶從大學開始就住在我家,翁 佳靖是我女兒,他們都會幫忙。」、「〈據被害人稱他們一 開始都有拿到紅利,你是請蔡宜伶、翁佳靖發給他們的嗎? 〉是,紅利是由陳靖騰或由他派人拿來,我再轉發給投資者 ,陳靖騰被查獲後才沒有發。」等語(見①104偵2039卷一 第166至168頁);於104年2月3日警詢時稱:「我、蔡宜伶 、翁佳靖、艾鎧明都是負責幫我收取圓夢計畫下線成員投資 的款項,我、蔡宜伶、翁佳靖也會將阿布(本名林致宇)拿 下來的月、季紅利轉交給投資人。」、「〈承上,妳、蔡宜 伶、翁佳靖等人收取下線成員繳交的投資款後,係如何處置 該筆款項?〉103年6月前是交錢給艾總艾鎧明、103年6月後 是交給阿布(本名林致宇)這兩人都會將錢交給陳靖騰。」 、「〈承上,圓夢計畫下線成員的月、季分紅及介紹加入圓 夢計畫的獎金是如何交給下線成員?下線成員係找何人領取 紅利及獎金?〉都是陳靖騰派人拿下來給我,我、蔡宜伶、 翁佳靖再轉交給下線成員」等語(見⑦栗警偵字第8530號卷 一第46、52頁);於104年2月12日偵查中稱:「〈你的上線 是誰?〉艾總(本名艾鎧明)、大少(張詠瑋)、林老師, 錢都是交給艾總,他們3人都會到我家,他們每個禮拜都會 到我家。」等語(見③104偵2039卷三第10頁);於104年6 月16日準備程序時稱:「艾鎧明、林騏宏(我們稱他為林老 師)、張詠瑋於103年1月底來我家談圓夢贏家計劃,我聽了 之後覺得很好,我們12個人於103年2月被帶到斯里蘭卡,… 」、「艾鎧明帶我們12個人去斯里蘭卡參加看圓夢贏家大會 課程,12個人有張湘稜、蔡豐澤、江秀鳳、巫芳蘭、陳美雀 、林台鎮、陳姿如、戴玉鳳、蔡惠閔、蔡宜伶、翁佳靖、我 老公翁朝騰、我兒子翁宥勝、黃志騰,江秀鳳的先生陳坤照
也有去。他們去那邊有講說投資領錢,我們12個人回來聽了 很高興,我回來用我的名字買了183萬元的投資圓夢贏家的 白銀配套。林懿興沒有參加斯里蘭卡,我跟他二人用我女兒 翁佳靖的名字買了1,279萬的白金的配套,我跟林懿興各出 資一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頁);於本院106年6 月21日審理時證稱:我們第一次還沒投資時,我、被告翁佳 靖、蔡宜伶都一起去斯里蘭卡,去那邊都會知道「圓夢贏家 」這件事。艾鎧明拿紅利來,我就麻煩被告翁佳靖、蔡宜伶 將這些紅利交給下線,被告翁佳靖、蔡宜伶知道係「圓夢贏 家」派發紅利、獎金,電腦都有記載要發給誰多少錢。從我 一開始參加「圓夢贏家」時,被告蔡宜伶、翁佳靖就開始在 家裡跟著做,幫我收錢和派發紅利給下線,被告翁佳靖在念 大學,晚上回來都會幫忙,我們投資「圓夢贏家」的人不會 電腦,投資「圓夢贏家」後,就會叫她幫忙看電腦確認投資 多少錢、公司給多少錢,在線上轉贏幣向公司換現金回來, 及幫忙電腦輸入及查詢,我給被告蔡宜伶1個月2萬元的薪水 ,從103年2月就開始給被告蔡宜伶薪水,一直到103年9月「 圓夢贏家」倒了為止,故103年8月間我還有給被告蔡宜伶薪 水,我完全沒有給被告翁佳靖薪水或報酬等語(見本院卷六 第49至64頁);於107年7月16日審理期日陳稱:「我是跟艾 鎧明跟林老師認識的。」、「〈是誰找你在中部負責收錢的 ?〉我們有講過我們是一群人到斯里蘭卡回來,是艾鎧明帶 我們到斯里蘭卡,然後一群人回來的時候一起找錢,先找到 錢的人就先給艾鎧明去處理,一開始是這樣。」、「〈你說 去斯里蘭卡回來怎麼樣?〉剛開始我們不知道圓夢贏家是有 些人在講,是艾鎧明跟林騏宏老師來跟我們講圓夢贏家有這 個投資案,但是後來我們是半信半疑,他們就一直講得很好 ,可是他就叫我們這些人包括我們的家人都去斯里蘭卡看了 之後回來,大家才去籌錢投資圓夢贏家,我才跟林懿興借 600萬一起投資1200萬。」、「〈你在茶行收錢跟發放紅利 的部分是誰叫你做這件事?〉艾鎧明他們來告訴我參加這個 東西要用電腦,我家是有神壇這些人每天都會來我們家拜拜 就會在那邊講,他們都有下來講一次、兩次我們就認識大家 都會來這邊。」、「〈你剛才說誰會下來這邊講?〉艾鎧明 跟林騏宏老師。」、「〈到底是誰找你負責在茶行收投資人 的錢跟發放紅利?〉林騏宏跟艾鎧明。」、「……我認識林 騏宏是他跟艾鎧明跟張詠瑋他們三個到我們家,晚上來茶行 泡茶告訴我的。」、「圓夢贏家投資案。」、「去斯里蘭卡 前一個月還是兩個月來我們家講投資案,講了之後我們在半 信半疑的情況下他來安排我們到斯里蘭卡看,看完之後回來
我們大家才去做這些事情去投資。」、「艾鎧明在那邊(按 指良玉茶行)教我們怎麼投資怎麼做。」、「〈在茶行你跟 翁佳靖、蔡宜伶收到的錢交給誰?〉艾鎧明。」、「〈全部 嗎?〉對,剛開始都是艾鎧明來,算裡面的幣不夠跟公司買 ,然後他們就拿錢下來,他們幫我們參加。」、「〈你講的 他們是指誰?〉艾鎧明跟林老師他們協助我們的,幫我們 KEY單買好讓我們玩這個遊戲。」、「〈你們收到的錢全部 都是交給艾鎧明嗎?〉跟林老師。」、「〈他們兩個都是一 起下來收錢的嗎?〉因為他們那時候都會來這邊講一講。」 、「剛開始都是兩個一起來講,後來林騏宏身體不好住院之 後就由艾鎧明下來。」、「〈你們發放給下線的紅利,是誰 拿錢出來發放的?〉就是我們大家投資的錢,我們投資的錢 每個月都有回饋紅利,我們就是用紅利跟公司換現金回來。 」、「〈你跟公司的誰換?〉跟上線艾鎧明跟林老師。」、 「我們要我們就會跟他們講要投資買多少錢的,然後我們算 一算裡面有多少幣,看我們裡面還欠多少現金叫我們補給他 。」等語(見本院卷九第161至172頁)。 ⒉被告翁佳靖於104年1月13日警詢時稱:「……我知道投資者 會將投資的錢交給我媽媽,我媽媽再轉交給上面的公司(一 位綽號叫阿布的男子會來收錢)……」、「我知道投資者都 是我媽媽的朋友,……,要投資的人會拿現金到良玉茶行, 我跟媽媽會把投資的錢算清楚,我有幫忙處理過洪美玉、李 芳順、戴玉鳳、林懿興、張湘稜等人,……」、「……洪美 玉、李芳順、戴玉鳳、林懿興、張湘稜等人是每月的10日及 25日會到茶行領取月紅利,大都是由我蔡宜伶經手發放,… …」、「……公司的那個阿布男子會固定送錢下來茶行,我 跟蔡宜伶、媽媽就會把送下來的錢分配給投資者,每月投資 者可以分配多少分紅都是媽媽在處理。」、「每月分紅日期 到了,臺北公司的阿布就會送錢下來,我跟媽媽及蔡宜伶就 會把錢點清楚,我媽媽就會把每個投資者可以分配到的分紅 現金放在信封袋裡,由我跟蔡宜伶再把信封袋(內含分紅現 金)轉交給每月來領的投資者。」等語(見①104偵2039卷 一第30、31頁);104年1月13日偵查中自陳:「〈是否很多 人來茶行交投資款項給吳玉筷?〉是。分紅也都是來這邊拿 。投資名稱叫圓夢贏家。……我幫忙發分紅的錢是固定的, 也就是一個月兩次,是看日期,每月兩次。……」、「〈在 茶行分紅時你是參與哪些工作?〉媽媽會把要來拿錢的人的 現金準備好,我再發給他們。是我和蔡宜伶一起發,我媽媽 不會實際發錢。錢是我們當場算給拿錢的人,每月的錢固定 ,所以他們來拿我就直接發給他們,媽媽不會每月都重複叫
我發。」、「〈錢是哪來?〉是從臺北公司拿來。是每半個 月的發錢的日子當天拿現金下來。我們在場的人點收,點收 可能是我、或蔡宜伶或我媽媽。」等語(見①104偵2039卷 一第278、279頁)。
⒊被告蔡宜伶於104年1月13日警詢時稱:「若要投資圓夢計畫 投資香港賭場就要繳交新臺幣71萬元,都是繳付現金。客戶 會拿來良玉茶行交給我,然後我再轉交給吳玉筷。」、「〈 承上,妳拿取下線成員的繳交的投資款後,係如何處置該筆 款項?〉我會全數交給臺北下來的人。」、「〈承上,吳玉 筷旗下賭神贏錢了是如何將賺來的賭金交付給吳玉筷?〉吳 玉筷沒有見過這些人,都是陳靖騰每個月派手下把錢拿下來 。」、「〈主嫌吳玉筷稱投資圓夢計畫可按月拿取紅利,那 紅利部分是由何人以何種方式交付給下線成員?〉他們會來 良玉茶行向我領取現金紅利。」等語(見①104偵2039卷一 第81、82頁);於104年1月14日偵查中稱:「〈投資人投資 的款項是誰拿走?〉陳靖騰會派人下來收取。」、「〈在陳 靖騰派人來收取之前,投資人的錢是誰在保管?〉投資人會 交給我,我再轉交給吳玉筷,因為我在良玉高山茶行上班, 那裡的人幾乎都認識我,所以會請我轉交給吳玉筷,之後陳 靖騰就會派人下來收錢,有時是我拿錢給陳靖騰的人,有時 是吳玉筷。」、「〈把錢交給吳玉筷的投資人,是否都是吳 玉筷的下線?〉不清楚。」、「〈那為何投資人都知道要將 投資的錢交給吳玉筷?〉陳靖騰有下來開說明會,有跟大家 說臺中烏日附近的投資人如果要投資就找吳玉筷。」、「〈 這些投資人是否是吳玉筷找來要投資的?〉因為投資人看吳 玉筷常出國,就會問吳玉筷是投資什麼事業,吳玉筷跟他們 講了後他們覺得好像不錯,就決定要投資。」、「〈圓夢計 畫的紅利是誰給的?〉陳靖騰會派人送錢下來,其他投資人 也是一樣,因為只要投資,圓夢計畫的網站裡就會有資料, 投資人只要看網站上的明細,就可以知道自己可以拿多少紅 利。」、「〈是吳玉筷自己將紅利交給投資人的嗎?〉陳靖 騰會叫人把要給多少紅利的總額拿來給吳玉筷,再由吳玉筷 分別分送給各的投資人。」、「〈這樣吳玉筷有無其他好處 可拿?〉沒有。」、「〈妳為何可以跟吳玉筷一起出國?〉 因為我是她的秘書,幫她整理資料,幫她跑銀行,……」、 「〈既然吳玉筷沒有多分得其他好處,她為何同意幫忙陳靖 騰收取其他投資人的投資的款項?〉她想說這樣子可以和陳 靖騰又較好的關係,這樣每次出國的上課名單,陳靖騰就會 多留給我們。」等語(見①104偵2039卷一第212至215頁) ;於104年1月14日本院訊問時稱:「〈你是吳玉筷的助理?
〉對,我的月薪是兩萬元到兩萬五千元。」、「〈你當吳玉 筷的助理,只要是圓夢計畫的活動你都陪在他的身邊?〉是 的。包括出國、上課或她被陳靖騰他們特別介紹為來賓,我 都在場。」、「〈你曉得吳玉筷被總公司指派為烏日區的聯 絡人,只要參加的人就是交錢給她?〉我知道有這件事情。 」、「〈總公司有無另外給吳玉筷津貼或其他名目的錢?〉 沒有,就是上課的名額多一點,表示有些不是投資的人可以 先去試聽,且可以讓她與陳靖騰關係好一點。」、「〈吳玉 筷有無幫忙宣傳圓夢計畫?〉有。」、「〈為的就是上課的 名額及與陳靖騰的關係?〉是。」、「〈去旅遊除了機票錢 自己出之外,其他都是陳靖騰招待?〉是。」、「那是陳靖 騰來開說明會時,大家有聽到,有意願,陳靖騰就說以後有 要加入的人,那就把錢拿到吳玉筷那邊,他就會派人下來收 ,吳玉筷就答應,因為那些人都是吳玉筷的朋友。」等語( 見⑭104聲羈30卷第13至15頁)。
⒋證人即另案被告林致宇於106年12月19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陳靖騰是我堂姐曹晏甄之男朋友,我是曹晏甄的私人助理 ,被告吳玉筷是陳靖騰、曹晏甄的客戶,曹晏甄將被告吳玉 筷女兒的聯絡方式給我,指示我和被告吳玉筷的女兒即被告 翁佳靖接洽,是被告吳玉筷有買「圓夢贏家」的贏幣,曹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