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號
PHDV,106,訴,33,2018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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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許宿惠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國祥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
3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
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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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