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號
CTDV,107,訴,7,2018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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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洪志隆
      洪笙益
      洪懿瑾
      洪梓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吳忠治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
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一○七年度訴字第七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應補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 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同法第233 條之規定,亦 為同法第394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7 月31日宣示判決主文第1 項「原告之訴駁回。」在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此部分亦經本院於該判決理由第六段敘明綦詳,惟原判決 主文第一項漏未就此部分為諭知,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補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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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