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號
CTDV,107,訴,7,2018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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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志隆
      洪笙益
      洪懿瑾
      洪梓嚴
共   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忠治間107 年度訴字第7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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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