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51號
CTDV,107,訴,451,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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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送達代收人 謝智翔 
被   告 謝劉素貞
      劉進龍 
      劉進忠 
      劉素珍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因本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是否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尚有未明,爰再開本件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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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