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弘合機械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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