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30號
CTDV,107,補,630,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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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林秀月
原告與被告陳泓郡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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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