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27號
CTDV,107,補,627,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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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林王境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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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