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芷羽
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間履約爭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78,8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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