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7年度,714號
CTDV,107,審訴,714,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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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714號
原   告 余金水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陳泰易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附帶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
)11,900元、手錶修理費用9,300 元,合計21,200元,非屬上開
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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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