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714號
原 告 余金水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陳泰易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952號刑事判決附帶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
)11,900元、手錶修理費用9,300 元,合計21,200元,非屬上開
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