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11號
CTDV,107,司票,1011,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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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鑫聖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伯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始日及請求利率為何?
二、相對人沈伯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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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聖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