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58號
CTDV,107,司拍,258,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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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江俊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弘發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岡山區成功段430-29地號土地及其上195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鄭弘發、債務人鄭淑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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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