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51號
CTDV,107,司拍,251,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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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振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振亞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菜公段六小段10
  00地號土地及其上267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
  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
  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張振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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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