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17號
CTDV,107,司拍,217,2018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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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劉家瑜
相 對 人 江秀菊
相 對 人 江梅惠
相 對 人 孫江梅玲
相 對 人 江明德
相 對 人 江正昇
相 對 人 江秀美
相 對 人 江顏春妙
相 對 人 田春子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秀菊江梅惠孫江梅玲江明德 於民國87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其及第三人周春風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江秀菊於 87年12月24日邀同江梅惠孫江梅玲江明德周春風、林 清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約定分期 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江正昇江秀美於90年7月26日因買 賣關係取得應有部分各3分之1,相對人江顏春妙於民國105 年5月10日因分割繼承取得應有部分3分之1;如附表編號4所 示之不動產,相對人田春子於民國107年5月25日因贈與關係 取得所有權,並均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江秀菊未依約履行 ,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臺灣省造林貸款基金中長期放款借據(以上 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 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江秀菊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 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 使 用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 地號 │ 分 區 │平方公尺│ │
├─┼──┼───┼────┼───┼──────┼────┼─────┤
│1│高雄│那瑪夏│達卡努瓦│ 668 │山坡地保育區│ 1,385 │ 全部 │
├─┴──┴───┴────┴───┴──────┴────┴─────┤
│所有權人:江秀菊
├─┬──┬───┬────┬───┬──────┬────┬─────┤
│2│高雄│那瑪夏│達卡努瓦│ 670 │山坡地保育區│ 3,111 │ 全部 │
├─┴──┴───┴────┴───┴──────┴────┴─────┤
│所有權人:江秀菊之應有部分為4分之3、江梅惠之應有部分為12分之1、孫江梅 │
│ 玲之應有部分為12分之1、江明德之應有部分為12分之1 │
├─┬──┬───┬────┬───┬──────┬────┬─────┤
│3│高雄│那瑪夏│達卡努瓦│ 704 │山坡地保育區│ 1,349 │ 全部 │
├─┴──┴───┴────┴───┴──────┴────┴─────┤
│所有權人:江正昇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江秀美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江顏春妙
│ 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 │
├─┬──┬───┬────┬───┬──────┬────┬─────┤
│4│高雄│那瑪夏│達卡努瓦│ 740 │山坡地保育區│ 3,520 │ 全部 │
├─┴──┴───┴────┴───┴──────┴────┴─────┤
│備註:所有權人:田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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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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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