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68號
CTDV,107,司促,9868,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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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68號
 
債 權 人 杜明惠 
債 務 人 吳榮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計新臺幣捌仟元,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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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