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918號
CTDV,107,司促,11918,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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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台北市○○區○○○路○段00號1至10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巫義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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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