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03號
債 權 人 廣鐸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請釋明貴公司及債務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
三、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
四、債務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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