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840號
CTDV,107,司促,11840,201809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柯文元 
債 務 人 張傑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