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760號
CTDV,107,司促,11760,2018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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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洰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經命令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
  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
二、債務人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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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洰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