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724號
CTDV,107,司促,11724,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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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2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代 理 人 王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詠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王詠豪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被繼承人王全成之除戶謄本。
三、債務人王詠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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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