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691號
CTDV,107,司促,11691,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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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
債 權 人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榮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TRIEU VAN NGHIA (趙文義)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求住宿費逾契約所載1,500元之依據?
三、電費及水費之單據。
二、債務人TRIEU VAN NGHIA (趙文義)之最新居留址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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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